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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必读: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0:17:33
  • 摘要

    (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

  • 另一方面,八戒知识产权专家也提醒广大企业主,面对恶意抢注商标,随意傍名牌等侵权行为更应该加强防范意识,除了要抵抗市场环境的压力,更要防御被他人恶意抢注和“傍名牌”的风险。

    企业商标必读: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图
  • 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7、防御性注册可以保护企业商誉和声誉等无形资产,防止公众或其他竞争者利用“山寨”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企业品牌声誉。企业可以通过商标质押、商标授权、商标转让、商标拍卖等方式来获得额外收益。

  •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

    (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 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对在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认定

  • 第六条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 (三)商标所指商品有同类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权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 (六)商标所有人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 第七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八条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的市(地)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九条市(地)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法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人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条申请人对市(地)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复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 第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浙江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按单数确定。

  •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浙江省著名商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论证,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

  • 第十三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三公之二以上通过。

  • 第十四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的具体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坶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 (三)违反评审程序的。

  • 第十六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法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 第十七条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收受物品。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 第十八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一日起,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的

  • (三)浙江省著名商标法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浙江省著名商标法公告前,他人已经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法所有人可以在其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省工商行政区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第十九条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 第二十条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词。

  •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 第二十四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并报国家商标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 第二十七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质量,维护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声誉。

  •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资格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 (三)浙江省著名商标指商品已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 (四)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反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者责令销毁有关物品。

  •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浙江省著名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 记者:刚刚听了麻城福白菊产业发展情况介绍。我想了解一下,麻城作为商标地标大市,麻城市政府在强化商标地标保护、推进品牌强市建设中有哪些举措?

  • 事实和理由:马某某是一位优秀的创业者,经营泰勒伯顿钻石、杰拉德珠宝、骄人钻石交易平台等,凭借南非自然资源优势、厚重的品牌文化、创新的投资模式、先进的管理理念,历经多年探索与发展,设立了覆盖全球的网络商务中心,打进全球裸钻投资交易平台。马某某于2008年5月6日在第14类珠宝首饰'>珠宝首饰上申请注册“”商标,2010年3月31日核准注册,马某某已将该商标投入使用,生产销售“骄人”品牌系列钻石。近日,马某某发现深圳周大福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店铺销售“骄人系列”的戒指、项链,深圳周大福公司、京东公司的行为侵害马某某商标权。故马某某诉至法院。

  • 品牌是生产要素的龙头,要赢得市场就必须开创品牌。在今天这个电商迅猛发展的时代,品牌的发展也是如雨后春笋,迅速萌芽并快速成长和发展,并且如今的品牌和传统品牌相比也不再单单是一个商标而已。面对如此复杂的市场环境,温州打火机企业应当制定适时的市场竞争策略,以创名牌为核心内容,充分利用温州打火机行业协会的力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打火机市场秩序,维护名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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