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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蒙娜丽莎商标侵权纠纷案,评估商标撤销审查提交使用证据的侵权风险——十象商标侵权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4:01
  • 摘要

  • 蒙娜丽莎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对商标撤销审查提交使用证据的侵权风险进行评估

    从蒙娜丽莎商标侵权纠纷案,评估商标撤销审查提交使用证据的侵权风险——十象商标侵权网图
  • 摘要: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和撤销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商标商业使用,避免闲置造成的商标资源浪费。但是,注册人在提交使用证据时,应当具有有效性和公开性,并特别注意合法性。在本案中,佛山蒙娜丽莎集团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了超出注册商标批准使用范围的交易合同和发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构成商标侵权。撤销行政程序提交的证据,另行判定商标侵权,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极为罕见。它对提醒商标持有人在商标行政确认案件中提交标准化使用证据具有典型意义

  • 关键词:行政程序提交证据、商标侵权、反向混淆

  • (一)基本情况

  • 1.蒙娜丽莎品牌概况

  • 广州蒙娜丽莎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第155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该品牌成立于1999年,批准使用蒸汽浴设备、桑拿浴设备、便携式土耳其浴室、蒸汽浴(蒸汽浴)、蒸汽发生器设备、淋浴设备、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淋浴隔间、浴室设备等商品。经过原告及相关企业的长期宣传、使用和大量销售,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MONALISA商标在卫浴行业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2、案情回顾

  • 根据2017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第三方苏雪琴送达的第4392689号、第1682143号商标撤销复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材料:答辩理由2份、生产委托合同1份、销售合同1份、销售发票1份,可证明蒙娜丽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委托佛山尊龙杰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称为被告)生产标签蒙娜丽莎MONALISA品牌洗手盆、洗浴盆、配套浴室装置、卫生间等产品(以下简称涉嫌侵权产品)并于2015年10月5日将该批涉嫌侵权产品销售给佛山市南海宏图建材有限公司。

  • 二审法院在《民事判决》(2018)粤06民终2486号中认为:二审法院在其作出(2018)粤06民终248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 1.蒙娜丽莎集团公司在行政程序中使用了蒙娜丽莎产品MONALISA、字样行为的陈述构成了自我认可。虽然广州蒙娜丽莎公司未能购买被告侵权产品,但结合合同和被告行政程序的自我认可,法院认定上述标志用于被告制造和销售的厕所,构成商标侵权。

  • 2.蒙娜丽莎集团公司在《委托生产合同》和《销售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中使用被起诉标志MONALISA广州蒙娜丽莎公司涉及的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类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 3.蒙娜丽莎集团公司在发票货物名称栏使用蒙娜丽莎系列洗手盆、蒙娜丽莎系列洗手盆、蒙娜丽莎系列卫生间、蒙娜丽莎系列配套浴室装置中的蒙娜丽莎,构成商标侵权。并命令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的经济损失。

  •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 首先,案件的启动是创新的。本案主张侵权事实证据完全来自外人苏雪琴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与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竞争利益,在法律权利范围内,如果原告对被告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可以形成一定的约束作用。为此,在外人同意后,原告选择了商标侵权诉讼。侵权的最终确定也是对这一创新诉讼策略的肯定。

  • 第二,由于涉嫌侵权发生在2015年,为了证明侵权行为,原告提交了交易文件、销售发票和被告在撤销和撤销审查中提交的辩护理由。这种侵权证据不同于传统知产侵权的公证保全,而是被告在撤销三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交易文件和发票是复印件。一般来说,在本案中,被告需要在具有证明力之前进行质证。在本案中,被告已在另一起案件的撤销审查中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案件中否认证据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以上证据作为侵权证据具有现实和逻辑推理的可行性,最终被告只在销售行为原告未能证明实物辩护,但结合被告撤销辩护理由的实际销售使用,足以全面确定销售侵权。

  • 第三,本案主张的侵权行为有两种:①蒙娜丽莎标志用于销售合同和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洗手盆、洗浴盆、配套浴室装置、卫生间;②销售蒙娜丽莎牌马桶。由于马桶不是经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因此需要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区别表,并依法解释〔2002〕32号《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论证其构成与浴室装置相似,并援引广东省高等法院(2014)广东高等法院第894号判决书,确定厕所商品与第1558842号商标批准的商品构成类似的司法判例。最后,法院采纳了原告构成类似商品的侵权主张。

  • 第四,被告是否构成恶意或主观知道是判断侵权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提出反向混淆的理论来解释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了反向混淆的恶意。被告与原告的商标纠纷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19种瓷砖商品与11种浴室浴室商品平行共存的市场模式。在审判过程中,被告表示其企业知名度高,瓷砖领域的商标非常有名,原告的业务规模无法与之相比,因此,当相关公众看到蒙娜丽莎商标涉及的商品时,他们只会想到被告而不是原告,所以他们不会混淆相关公众。

  • 因此,当被告知原告已经在商品上享有先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时,仍将汉字部分相同的蒙娜丽莎商标作为浴室系列产品的商标使用,明显存在反向混淆相关公众的恶意。

  • 最后,原告列出被告违反了注册商标的权利边界,在原告注册商标批准使用1109组权利范围内,申请注册使用一系列类似商标,分离蒙娜丽莎商标和原告联系的可能性,侵蚀原告商业交易机会和企业发展空间,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增强了法院对被告损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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