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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老板必须看:苹果律师函称深圳唯冠全程参与iPd商标转让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0:13:35
  • 摘要

    2月20日晚间消息,新

  • 目前,由于个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限制颇多,且费时间,已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不过在选择代理机构的时候也要留心,有的收费很高,且服务和价格还不匹配。

    成功老板必须看:苹果律师函称深圳唯冠全程参与iPd商标转让图
  • 商标局会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是否有格式错误、材料缺失、主体证件不符等问题,通过形式审查则下发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则下发补正通知书以及时补正材料。收到纸质《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 行业惯例主要考察使用人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商标使用的惯例、习惯等。如餐饮服务行业通常将商标使用在店招、霓虹灯装潢、员工服饰等上。

  • 苹果律师函称深圳唯冠全程参与iPd商标转让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

  • 2月20日晚间消息,新浪科技今日得到一封致深圳唯冠创始人杨荣山苹果公司律师函件,题为《关于中国大陆境内iPd商标争议》。在律师函中,苹果称深圳唯冠对商标转让毫不知情等言论失实,深圳唯冠全程参与了iPd中国商标转让。

  • 律师函中显示了深圳唯冠参与iPd商标的过程,并列出了一些细节。比如,最初沟通iPd商标转让协议的员工都是深圳唯冠员工深圳唯冠法务部总监麦世宏曾签署iPd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转让协议等。可以看出苹果在澄清有关深圳唯冠对商标权转让毫不知情等不实陈述。

  • 律师函件同时指出,深圳唯冠及代理人对外发布有关苹果公司的不实陈述已经违反了香港法庭的临时禁令,唯冠方面应该对律师和代理人的行为予以约束。

  • 据悉,2010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曾签发临时禁令,禁止深圳唯冠,及其董事、代理人和律师以任何放肆使用、出售该等争议商标,或者深圳唯冠拥有IPD商标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表示。(文/新浪科技)

  • 附苹果列出的深圳唯冠及其代理人发布的不实陈述

  • 苹果公司的关联公司误与并未持有中国大陆境内iPd商标的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唯冠,唯冠集团内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

  • 深圳唯冠对商标权转让毫不知情

  • 苹果公司的关联公司仅与台湾唯冠的代表进行交易磋商,而此磋商与深圳唯冠毫无关系

  • IP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不包括在出售的一系列IPD商标之中。

  • 苹果公司罗列深圳唯冠全程参与iPd商标转让事实

  • 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多封邮件表明,深圳唯冠出售唯冠集团(包括各子公司)于全球注册的iPd商标,其中包括深圳唯冠与中国大陆注册的两项商标。因此,当英国IP公司善意询问IPD商标购买事宜(该等商标已然停止使用三年以上)时,其被要求与深圳唯冠的代表直接联系,随后双方就此进行了历时数月的洽谈。

  • 2009年10月21日,英国唯冠的TimothyLo向英国IP公司的JonthnHrgreves介绍了唯冠集团总部的麦世宏,称其在中国负责我们的法务部(其名片也表明其为深圳唯冠法务部总监)。该邮件同时抄送了深圳唯冠的袁辉。第二天,袁先生回复邮件,介绍自己为法律部成员,并将该邮件抄送麦世宏和深圳唯冠的其他人员,在邮件签名中,袁辉的公司签名始终显示为深圳唯冠(深圳)有限公司(即深圳唯冠)。

  • 深圳唯冠直接参与协商商标转让事宜,并于2009年11月6日署名同意接受[英国IP公司]35000英镑的报价。

  • 深圳唯冠对台湾唯冠称其为全部iPd商标持有者一事毫不知情,以及英国IP公司误与台湾唯冠交易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而与此相反的是,深圳唯冠在2009年12月15日的邮件中表示麦世宏和我在深圳。但是商标不属于深圳公司,而是台湾公司。因此我们选择将会议安排在台湾召开。

  • 深圳唯冠参与协商并同意转让的iPd商标中始终包括于中国大陆注册的两项商标。JonthnHrgreves于2009年11月10日向深圳唯冠发送的第一份转让协议稿的附件中已然包含了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商标内容(包括注册号码)。深圳唯冠确认转让唯冠集团于各国持有的iPd商标,其中包括深圳唯冠所持商标,并于2009年11月20日的邮件中强调如你所知,我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且一直信守诺言,并表示我公司会在收到前后即签署国家转让合同。麦世宏于2009年12月23日所签署的转让文件附件中也同样注明了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商标及其注册号码,麦世宏还为此签署了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转让协议。

  • 附律师函全文图片

  • 经常有人问我:怎么判断你们收购的品牌在亚马逊上已经是一个品牌,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商标?我说你就看它在广告投放投自己的品牌名作为关键词时,有多少人搜、多少人点、多少人买,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衡量因素。

  • 对此,挂牌审查部在第二次反馈意见中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商标权相关案件的基本案情、诉讼请求、审理进度,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损失,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参与商标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公司的医药平台是否就防范和管理商标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健全机制。

  • 该案的依法审理只是晋江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企业发展的一个缩影。近三年来,晋江法院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审结商标权纠纷1391件,涉及“恒安”“乔丹”“361°”等本土知十象牌案件共计632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3000万元。晋江法院还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工作机制,选聘专家调解员协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与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签订《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等,一项项硬核举措的扎实推进,全面助力晋江“品牌之都”创新驱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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