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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商标买卖的标志有哪些-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方案 发布时间:2024-01-13 00:09:19
  • 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买卖: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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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3、缺乏显著特征的。

  • 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买卖。

  • 除此之外还有以三维标志为商标,而该标志是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未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三种情况下,该三维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买卖。

  • 相关法律可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买卖: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买卖。

  •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买卖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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