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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53932号天天开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1:04
  • 摘要

  • 40153932号天天开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第40153932号天天开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图
  • 申请人拒绝接受商标局第40153932号天天开心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申请),并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受理了,审判已经结束。

  • 申请人审查的主要原因如下:18053465号天天开门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1)、第19820745号天天开工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2)、第39974573号天天开工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2)STARTEVERYDAY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3)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用商标一至引用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相似,申请商标和上述引用商标不构成在类似服务中使用的类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后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请求批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 经审查:本案审理时,引用商标三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方面的注册申请已经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初步审批,引用商标三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方面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驳回,涉及的驳回通知已生效。

  •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 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1、引用商标2、引用商标3的主要阅读部分在文本构成和呼叫方面相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引用商标构成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用商标1指定使用的销售服务、引用商标2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用商标3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 复审服务中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同时或者至少15天内复制或者书面通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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