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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94395号大包小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1:02
  • 摘要

  • 第39194395号大包小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第39194395号大包小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图
  •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9194395号“大包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9101号“大包小包”商标、第16933540号“大包小铺”商标、第22473272号“大包小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及字迹形态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广告宣传,已被大量公众所熟知,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有真际使用意图,引用商标未积极使用。因此,申请人要求初步批准申请商标。

  • 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引用商标的详细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 经审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店和其他所有审查服务均属于同一或类似的服务,如引用商标1、2、3批准使用的酒店。申请商标类似于引用商标1、2、3的文本组成和呼叫,构成了类似的标志。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使用,消费者很容易混淆和误解服务来源。因此,申请商标和引用商标1、2、3构成了在同一或类似服务中使用的类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1、2、3不同。申请人的其他审查理由不在本案的审判范围内,应另案提起,此不予评论。

  • 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 复审服务中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同时或者至少15天内复制或者书面通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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