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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1612号爱达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0:54
  • 摘要

  • 第3531612号爱达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第3531612号爱达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图
  • 申请人拒绝接受商标局第3531612号爱达斯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申请),并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受理了,审判已经结束。

  • 申请人审查的主要原因:第26982139号爱斯达商标、第1298635号爱斯达及图商标、第9037518号爱斯达商标和拒绝决定中引用的爱斯达商标AIDA第10206258号爱达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转让。引用的商标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先有类似本案的,可以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也应当批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的初步审批。

  • 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用商标一及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 经审查发现,本案审理时,引用商标一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驳回决定生效;引用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丧失。因此,引用商标一、二不构成先行权利障碍。

  • 经审查,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三、四在文本构成和呼叫方面相似,构成类似商标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耳机、存储卡读卡器等商品属于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混淆和误解商品来源,因此,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三、四构成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不同于引用商标3、4。商标审查遵循案件原则,申请人提到的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商标批准注册的当然原因。

  • 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 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同时或者至少15天内复制或者书面通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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