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取得商标的情况有哪些?-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0:09
- 摘要
不正当取得商标的情况有哪些?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欺骗手段
《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指出,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骗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恶意注册,谋取非法利益。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虚构或者隐藏事实,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欺骗商标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伪造申请书签字;
(2)伪造、变更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书,或变更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书上的重要登记事项;
(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
2.其他不正当手段
以欺骗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_其他不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商标审查标准》规定:这种情况是指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共利益.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和《商标法》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本条所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一)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与他人名称、企业名称、社会组织有争议的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商标.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等构成相同或相似的;
(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情形。
商标注册后,商标申请人既没有实际使用行为,也没有准备使用行为,只有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积极销售商标,胁迫他人与贸易合作,或向他人索要高转让费、许可费、侵权赔偿等行为,可以确定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争议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不限于争议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包括与争议商标申请人串通或者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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