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标转让无效-十象商标转让网
-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7:49
- 摘要
哪些商标转让无效?
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无效?那到底是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无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但在下列情况下,商标转让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文本、图形及其组合。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批准备案,用户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或者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具有独特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是确定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注册商标长期使用后,可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会将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注册商标转让时,特别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利影响,商标局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未转让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或者类似商标。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或者类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失去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或者类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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