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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裁定的有效性的主要体现是什么?-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5:34
  • 摘要

  • 商标异议裁定的力的主要体现是什么?

    商标异议裁定的有效性的主要体现是什么?-十象商标网图
  • 商标法第一34条第2款对经裁定异议成立或者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的“裁定”,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既包括依照前款规定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生效的裁定,也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维护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根据商标法第一34条第2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1规定: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的成立,包括在指定商品的一部分。异议在指定商品上成立的,不得批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说明初步批准的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应当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初步批准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不予批准。

  •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异议裁定批准注册的商标,自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者类似标志的行为不具有可追溯性;但用户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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