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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70750号蜂蜜公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顾问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2:26
  • 摘要

  • 第19470750号蜂蜜公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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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简称商标申请)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 申请人审查的主要原因: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著名作品中的场景名称,与商标局拒绝引用的第4723752号蜜蜂公爵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申请撤销引用商标三年,并要求暂停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的批准和注册。

  •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网页查询、在先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以上证据部分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 经审理发现,本案审理期间引用的商标为有效商标。

  • 我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等所有审查服务和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或类似的服务。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的文本组成和呼叫相似。如果在市场上共存,在类似的服务中使用,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并在同一或类似的服务中构成类似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性不同于引用商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 复审服务中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的同时或者至少15天内复制或者书面通知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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