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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解读——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顾问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1:35
  • 摘要

  • 最高法对知识产权纠纷保全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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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近日发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宋晓明表示,《行为保全条例》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措施。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将在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诚信管理和合法竞争方面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 宋晓明说,《行为保全条例》共有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 第一,程序规则,包括申请人、管辖法院、申请及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决。《行为保全条例》第六条列出了几种紧急情况,明确了紧急情况应当是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足以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的情况。非紧急情况的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决,否则将影响行为保全作为程序性救济的及时性。

  • 二是实质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虑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有效期等。《行为保全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虑的五个因素。第八条至第十条为第七条的适用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方法或者识别标准。第九条根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第十条规定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关键考虑因素,即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具体情况。

  • 第三,行为保全申请存在错误的认定、因申请错误造成的赔偿诉讼的管辖权、行为保全措施的终止等。《行为保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申请行为保全错误的具体情况,采用客观责任原则,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中适用的过错责任。《行为保全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终止行为保全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法院经审查,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在五日内裁定终止。这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终止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具体规定有很好的联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终止保全的情形之一是保全错误,申请错误属于一种保全错误。因此,如果申请错误,应及时终止保全措施。

  • 第四,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保全处理、申请费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行为保全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查不同类型的保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在申请费方面,《行为保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按照《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规定支付申请费。

  • 宋晓明说,在调查和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 一是坚持及时保护和安全保护的原则。与物权对象相比,知识产权对象不是独家的,侵权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使知识产权持有人通过诉讼赢得诉讼,他们也可能已经失去了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为了充分、及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保全条例》一方面注重解决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利性和快速性,例如,第六条明确了对紧急情况的识别。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申请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共利益,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虑因素,以及对错误申请的客观归责。

  • 第二,坚持分类政策的原则。即区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由于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同权利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在判断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应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涉及作权、商标权的行为保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降低权利持有人的权利保护成本;侵犯专利权的,应认真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行为保全条例》第六条关于紧急情况的认定,第八条关于知识产权效率稳定的审查判断

  • 三是坚持前瞻性与现实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行为保全条例》总结了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实践经验TRIPS在协议和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了两项诉前停止侵权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提供了更可行的标准。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收集了大量案件,广泛听取意见,始终关注司法解释的前瞻性和现实可行性。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保全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应当以询问为原则,以不询问为例外。《行为保全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错误认定应当采用客观归责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缺乏案件支持或者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如反垄断纠纷全案件中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认定《行为保全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为保全条例》的总体精神,在今后的具体案件中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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