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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有哪些?-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顾问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1:28
  • 摘要

  •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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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标志性建筑物相同的;

  • (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政府同意的除外;

  • (三)同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四)除授权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

  • (五)名称、标志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相似的;

  • (六)具有民族歧视性;

  • (7)夸大宣传和欺骗;

  •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认证商标的组成部分的,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经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认证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 集体商标是指以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显示组织成员的资格。

  • 证明商标是指由监督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组织控制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起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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