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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管理办法拟修改!正当使用地名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_潼关_行为_肉夹馍

  • 作者: 商标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12 14:29:34
  • 摘要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方式…

  • 原标题:集体商标管理办法拟修改!正当使用地名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

    集体商标管理办法拟修改!正当使用地名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_潼关_行为_肉夹馍图
  • 记者陈晨

  • 去年年底,全国多家带有“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小店遭到起诉,这起“集体商标维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将修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律师认为,此次修改及时回应了与民生相关的热点问题,厘清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边界,滥用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受到规制。

  • 拟新增21条规定

  •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了解到,6月7日,关于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除征求意见稿外,《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对照表也同时发布。

  • 据悉,现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在多年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不当等问题,亟需明确此类商标注册要求和权力行使边界,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

  •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启动了修改工作。此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共35条,其中修改合并13条规定,新增21条规定。

  • 首先,规章名称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改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

  • 其次,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申请注册行为,强化了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完善了行政保护,强化了处罚措施。

  •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规章还增加了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 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

  • 将被罚款或宣告商标无效

  • 2021年年底,“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先后发生了商标维权事件,两个商标注册人分别起诉了全国多家带有其商标字样的商户,称商户商标侵权,要么赔偿,要么交费入会。

  • 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表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 此次规章的修改,特地新增了上述事件相关规定。

  • 如有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行为的,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

  • 如果商标注册人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将面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 律师观点:

  • 滥用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受到规制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法律部主任钟兰安认为,此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的修改意义重大。

  • 钟兰安表示,首先,通过本次修改,厘清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边界。注册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于与公共资源具有一定的关系,其使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有所不同,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他人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进行罗列,并明确规定“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

  • 其次,钟兰安认为,本次修改及时回应了与民生相关的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维权引发的社会质疑和带来的社会问题作出了及时的正面回应。由于普通民众对商标法律了解不多,出于朴素的价值观,无法理解“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维权行为。这对于知识产权意识的形成不利,也对构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构成危害。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方式和维权的边界都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使得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在应有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此类滥用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将受到规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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