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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服务]商标周讯_贵酒_该公司_上海

  • 作者: 商标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12 14:29:20
  • 摘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礼盒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标识的行为既未破坏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又未破坏商标品质保证的功能,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

  • 原标题:[创服务]商标周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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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周资讯速览-

  • >江苏高院发回重审,两“贵酒”商标侵权案或生变数

  • >上海法院对侵害“五芳斋”等商标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 >字节跳动诉争doulive商标被驳回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征求意见稿,特色小吃商标“保护指南”即将“上新”

  • >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起诉他人侵权,构成权利滥用

  • 01江苏高院发回重审,两“贵酒”商标侵权案或生变数

  • 6月1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诉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有新进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这意味着,贵州贵酒与上海贵酒商标纠纷或将生变数。

  • 贵州贵酒与上海贵酒的诉讼纠纷持续两年有余。2020年3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贵州贵酒诉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 据2021年7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显示,被告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01911号、第8550010号“贵”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对原告贵州贵酒进行赔偿。

  • 一审判决后,原告贵州贵酒不服,于同年7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被上诉人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第101911号、第1223571号、第8550010号、第9784875号系列“贵”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要求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贵酒”字号等。

  • 公开资料显示,贵州贵酒为洋河股份全资子公司,也是洋河股份发展酱酒的重要布局。而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白酒产业转型,并开始布局并试水白酒销售业务。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均为该公司的关联方。(来源:新京报)

  • 02上海法院对侵害“五芳斋”等商标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法院)对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苏蟹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蟹阁公司)、上海赢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五芳斋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五芳斋”创始于1921年,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等。2018年,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蟹阁公司销售印有“五芳斋”等文字和图形商标的礼盒进行查处。涉案礼盒内的粽子来自五芳斋授权代理商,但五芳斋公司从未生产或授权许可其他公司生产、销售该类礼盒。

  • 据查,赢礼公司提供了粽子及礼盒,苏蟹阁公司进行组合销售,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五芳斋公司第9720610号“五芳”商标、第10379873号“美味五芳”商标、第331907号“五芳斋”商标专用权,应共同承担责任。此外,赢礼公司销售粽子礼盒,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侵犯第3781249号“五芳斋”商标专用权。五芳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含上述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及商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礼盒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标识的行为既未破坏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又未破坏商标品质保证的功能,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苏蟹阁公司在销售的涉案礼盒上突出标注“五芳”“美味五芳”“五芳斋”标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五芳斋公司第3781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五芳斋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等因素,并考虑到涉案礼盒内的粽子确实来源于五芳斋公司,酌定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 五芳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法院提起上诉。上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将来源于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子分装入来源不明但外观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礼盒近似的涉案礼盒中,再以五芳斋粽子礼盒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礼盒外包装上使用了“五芳斋”“美味五芳”“五芳”等与注册商标近似或基本相同的字样,侵害了五芳斋公司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此外,根据现有证据,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销售数量较少,获利不高,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和礼盒粽之间的平均差价不大,且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确实购买了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未对五芳斋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 综上,上海法院认为,对“五芳斋”正品粽进行分装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综合考量案情后对于原审判赔金额予以维持,故作出如上判决。(来源:上海法院)

  • 03字节跳动诉争doulive商标被驳回

  • 近日,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法律文书公开。

  • 文书显示,此前一审法院对字节跳动公司第47909844号“doulive”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字节跳动公司提起上诉称,抖音娱乐直播厂牌“DOULive”是字节跳动公司独创品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实为对字节跳动公司品牌的抢注;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认定正确;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是否系恶意抢注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最终,法院驳回字节跳动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天眼查知识产权信息显示,字节跳动公司已完成注册多个“doulive”商标,但多次申请的教育娱乐类商标状态仍为“驳回复审中”或“等待实质审查”。(来源:钱江晚报)

  • 0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征求意见稿,特色小吃商标“保护指南”即将“上新”

  • 为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修改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共35条。其中,修改合并13条规定、新增21条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修改规章名称完善立法宗旨,进一步规范申请注册行为,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促进商标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行政保护强化处罚措施等。

  • 其中,在“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内容板块,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在第八、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做了具体说明。明确除地理标志外,地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但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得注册。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地名和商品名称组成的,可以增加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并且指定商品应当与商标中的商品名称一致或者密切相关,商品的声誉与地名密切关联。对下列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一)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二)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四)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注册除地理标志外的集体商标。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以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申请证明商标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 按照《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要求,除地理标志外,地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但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得注册。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地名和商品名称组成的,可以增加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并且指定商品应当与商标中的商品名称一致或者密切相关,商品的声誉与地名密切关联。

  •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有删减)(来源:中国经济网)

  • 05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起诉他人侵权,构成权利滥用

  •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周大福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上诉人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情简介]

  • 马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主张,马某某于2008年5月6日在第14类珠宝首饰上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马某某已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骄人”品牌系列钻石。马某某发现周大福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店铺销售“骄人”系列的戒指、项链,马某某认为周大福公司、京东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大福公司、京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大福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骄人”标识具有正当性,并未侵害马某某就“jiaoren骄人”商标享有的商标权。故判决驳回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一、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1.就商标显著性而言,马某某在后申请注册的“jiaoren骄人”商标与周大福公司在先使用的“骄人”标识在文字组合、排版设计、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

  • 2.就主观意图而言,周大福公司于2006年推出“骄人”系列钻饰产品,后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周大福“骄人”系列钻饰产品及其“骄人”标识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此种情况下马某某于2008年申请注册与周大福公司“骄人”标识近似的“jiaoren骄人”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

  • 3.就商标使用而言,马某某提交的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其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后,进行了商标许可授权,并不能证明“jiaoren骄人”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 4.考量马某某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情况。经查马某某还申请注册了“泰勒”“今伯利””“今仕福”“穗好床垫”“泰勒伯顿”“格里奥·皮里”等30多件商标。前述商标类别跨度较大,分属不同行业,其中包含与案外人的“金伯利”“穗宝床垫”等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外形近似、类别相同或类似的商标。马某某并未证明其注册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或对其注册商标需求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为其存在明显的囤积商标行为。

  •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本案中据以主张商标权利的权利基础不具有正当性。

  • 二、马某某向周大福公司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 1.在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周大福金行(深圳)公司在马某某申请“jiaoren骄人”商标之前已经实际在先使用“骄人”作为系列产品名称,存在在先权利,故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现马某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就周大福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销售周大福“骄人”系列钻饰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主观上难谓善意。

  • 2.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jiaoren骄人”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或使用事实。此种情况下,周大福公司向正当使用“骄人”标识的周大福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赔偿,明显构成权利滥用行为。

  • 综上,周大福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骄人”标识的行为并未侵害马某某就“jiaoren骄人”商标享有的商标权。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来源:北京)

  • 来源|商标法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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