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有效辩护:未经授权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用于正品,构成商标犯罪吗?_商品_行为_销售

有效辩护:未经授权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用于正品,构成商标犯罪吗?_商品_行为_销售

  • 作者: 商标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12 14:29:05
  • 摘要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于犯罪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电:不管是在国际公约还是在国外商标犯罪立法,均没有单独设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然而我国却单独将此行为单独设…

  • 原标题:有效辩护:未经授权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用于正品,构成商标犯罪吗?

    有效辩护:未经授权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用于正品,构成商标犯罪吗?_商品_行为_销售图
  •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于犯罪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电:

  • 不管是在国际公约还是在国外商标犯罪立法,均没有单独设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然而我国却单独将此行为单独设立罪名予以规制。实践中,对于该罪名的入罪条件,一直备受争论。

  • 有部分办案人员坚持商标标识犯罪是行为犯,如果单有制造行为而入罪,那么其行为究竟损害了谁的利益?

  • 商标是一种财产权,是商品或服务信誉的反映,商标标识离开了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其价值便无处体现。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并不是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标识与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只有行为破坏到该关联性,才会侵犯到商标的三大功能(来源识别、质量保证与品牌营销),实践中各种混淆的假冒行为无不是侵犯了商标标识与商品的关联性。因此,反过来思考,假定行为人仅有制造商标标识行为,或其制造的商标标识与贴附于正品商品上,则其无所谓破坏标识与商品之关联,无所谓商标侵权。

  • 制造者仅实施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没有任何制造商品的行为,没有将商标贴附于假冒商品上与商品产生关联,而消费者所要销售的是商品,而非商标标识本身,故消费者并未因此混淆,并未因此遭受损失。制造者没有利用商标权人的良好信誉去制造、销售商品,没有参与商标权人或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其行为并没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无所谓不正当竞争。故单有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而无出售冒牌商品的行为是不应认定构成商标犯罪的。

  • 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特殊情况是需要注意的。商家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基于存储或运输中致使商品外包装破损,影响到正常销售,其多会委托印刷厂额外生产少量带有商标标识的外包装。即使商家是未获商标权人的授权而制造商标标识,但经销商印制少量的外包装,目的是替换破损的正品商标标识,仅是为保护商品外包装的完整,其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权利人的商誉产生影响,因此,商家的行为应当属于对商标标识的合理使用,其行为无“非法性”。实践中对此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