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设定担保的一体性十象商标官网
- 作者: 十象商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3 00:07:11
- 摘要
传统研究民事担保规定的文章,在讨论知识产权设定担保时,常常提到知识产权中某项财产权与其他未出质的权利的关系。
由于那些所谓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并不是法律所明白创设的一项项的权利,而是法律所创没出的知识产权,被使用支配后所产生的效果,因此根本没有所谓以某一特定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设定担保的可能性。如果要以知识产权设定担保,那就是以完整的知识产权设定担保;如果担保权人将来实行担保权,也是以完整的知识产权进行拍卖或是折价等程序。而另外经由拍卖取得所谓“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第三人,在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情况下,该如何利用这个“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相关的登记程序,乂要如何来配合?对于社会上其他的人来说,这样一种知识产权运用和存在的形态,就会很不确定,进而影响知识产权的积极运用。因此,认为利用知识产权设定担保,是可以将知识产权中使用支配的权能,视为一项项的财产权,各自单独设定担保,是相当荒谬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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