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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十象商标官网

  • 作者: 十象商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3 00:01:17
  • 摘要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程序指南》曾规定立体商标包括与商品或服务本身不相关的形状(unrelatedtothegoods)、商品自身的形状(shapeofthegoodsthemselves)以及商品的容器与包装(shapeofpackagingorcontainers)。

  •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程序指南》曾规定立体商标包括与商品或服务本身不相关的形状(unrelatedtothegoods)、商品自身的形状(shapeofthegoodsthemselves)以及商品的容器与包装(shapeofpackagingorcontainers)。其中,与商品或服务不相关的形状,以任何目的使用都不会造成问题,因此一般具有显著性,如米其林公司注册的立体人物。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商标审查指南》仅将立体商标界定为包含三维形状的标记,包括容器、包装和产品自身。立体商标在欧盟获得注册必须跨越两重障碍:显著性要求和非功能性要求。如果属于显著性的问题,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据来证明其获得第二含义;如果是商标的功能性问题,申请人即使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了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立体商标审查中最常见的驳回理由是该立体标记缺乏显著性。OHIM认为在同文字商标相比时,对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既不更严,也不更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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