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问题十象商标官网
- 作者: 十象商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3 00:00:57
- 摘要
《新加坡商标法》按照TRIPS协定第15条的规定,对商标采取最宽泛的定义方式,只要具备显著性的标记均有可能作为商标注册。
可以作为商标的标记范围很广,包括任何字母、文字、人名、签名、数字、图样、品牌、标题、标签、形状、颜色、包装形式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虽然《新加坡商标法》只明确提及了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但是《新加坡商标工作指南》指出《新加坡商标法》对于标记的定义是开放式、非穷尽式的,该列表只是部分列举可以作为标记。没有任何类型的标记被自动排除在商标注册范围之外,除非该标记由于不符合商标的定义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加坡商标工作指南》明文将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动态商标和全息图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并对上述非传统商标的审查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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