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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十象商标官网

  • 作者: 十象商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3:58:03
  • 摘要

    注册原则规定了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的专用权;申请在先原则明确了给在先申请者注册。还有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的使用商标都必须注册?我国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曾经采取过三种不同的原则,即:自愿注册原则、全面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 (一)自愿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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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本身与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商标注册。

  • 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也就意味着允许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的使用并存。只不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却不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充分照顾了那些不打算长期经营某种商品的企业,在它不愿意或者无能力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这就给企业经营者在使用商标时保留了一种机动权,也是适应一定历史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我国1950年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一般公私营厂、商、合作社对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或拣选的商品,需专用商标时,应依本条例的规定,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与否,完全听其自便。我国从1950年到1938年采取的就是这样的一种自愿注册的原则。

  • (二)全面注册原则

  • 全面注册原则又称强制注册原则,即不管商标使用人愿意与否,凡投入市场使用的商标一律要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使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和经销者经销的商品所使用之商标都进行注册从而确保质是并对消费者负责;另一方面是便于国家对全部商标进行统一管理。这种原则的不足之处就在于缺少机动性,致使一些无需注册的临时商标也必须经过申请注册的手续,增加了商品生产经营者不必要的负担。我国从1958年到《商标法》颁布的1982年,一直是采用的全面注册原则。

  • (三)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 从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就是这种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商标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时,《商标法》第五条又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就是说,对于一般商品的商标,企业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如果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申请商标注册(不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完全取决于企业自己的意愿;而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企业就没有选择余地而只能申请商标注册.这样一种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既有强制性的一面,又有机动性的一面,克服了过去单一的自愿注册或强制注册的片面性,有利于调动企业内在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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