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_十象买商标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_十象买商标网

  • 作者: 十象买商标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3:01:33
  •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_十象买商标网图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1年12月13日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 第二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买卖商标而未使用的;

  •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买卖人在使用注册买卖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买卖商标、注册买卖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买卖事项的;

  •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买卖商标冒充注册买卖商标使用的;

  • (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买卖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买卖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买卖的;

  •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买卖的商标。

  • 第五条使用的未注册买卖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买卖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

  • 第六条使用的未注册买卖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

  • 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

  • 第九条使用的未注册买卖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

  •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

  • (三)其他对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

  • 第十二条使用的未注册买卖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 (一)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

  • (二)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

  • (三)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 (五)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 (七)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 (八)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 第十三条判断使用的未注册买卖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 (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 (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 (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 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记载,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可以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依据。

  • 第十四条使用的未注册买卖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其中某一含义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违反该款规定。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买卖事项:

  • (一)商标注册买卖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 (二)商标注册买卖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买卖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买卖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

  • (三)除商标注册买卖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买卖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买卖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 第二十三条商标注册买卖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买卖商标:

  • (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买卖申请的商标且标明“注册买卖商标”或者标注注册买卖标记的;

  • (二)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买卖申请但被驳回或者尚未核准注册买卖的商标且标明“注册买卖商标”或者标注注册买卖标记的;

  • (三)注册买卖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或者申请注销被核准后,继续标明“注册买卖商标”或者标注注册买卖标记的,但在注册买卖商标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

  • (四)超出注册买卖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买卖商标”或者标注注册买卖标记的;

  • (五)改变注册买卖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买卖商标”或者标注注册买卖标记的;

  • (六)组合使用两件以上注册买卖商标且标注注册买卖标记,但未按照注册买卖商标逐一标注注册买卖标记的;

  • (七)标明“注册买卖商标”或者标注注册买卖标记的进口商品,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买卖且未声明的。

  • 商标注册买卖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买卖商标专用权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六条非集体成员生产的商品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其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但无权使用该作为地理标志注册买卖的集体商标标识。

  • 第二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买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买卖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 (一)违反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成员未承担责任的;

  •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 (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 第二十八条证明商标注册买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买卖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 (一)违反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承担责任的;

  • (二)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 (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 商标标识一般独立于被标志的商品,不具有该商品的功能。

  • 第三十条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 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装物)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前款所称的商标印制。

  • 第三十二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标注“注册买卖商标”字样和注册买卖标记的商标标识,未履行以下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一)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核查证明文件以及商标图样;

  • (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他人是否已注册买卖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

  • 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买卖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商标印制单位仍然承接印制的,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 第三十四条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用户注册买卖免费领取888元https://www.10xiang.net

  • 免费查询商标:https://www.10xiang.net

  • 商标注册买卖费用:https://www.10xiang.net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