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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婆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_十象买商标网

  • 作者: 十象买商标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56:03
  • 摘要

    关于第48245382号“阿婆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2]第0000041076号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45382号“阿婆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

  • 关于第48245382号“阿婆主”商标

    “阿婆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_十象买商标网图
  • 驳回复审决定书

  • 商评字[2022]第0000041076号

  •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45382号“阿婆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买卖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2896号“阿婆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265074号“阿婆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新闻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一、二商标异议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异议程序已获准注册买卖。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阿婆主”,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买卖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买卖的当然理由。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买卖申请予以驳回。

  •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 合议组成员:王康

  • 张苏明

  • 张颖

  • 2022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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