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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46:21
  • 摘要

    2013年《商标法》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针对我国商标注册和使用领域严重的非诚信行为,根据各界的强烈要求规定的。

  • 2013年《商标法》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针对我国商标注册和使用领域严重的非诚信行为,根据各界的强烈要求规定的。但是,该原则并没有在商标法的各项制度中,特别是注册程序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我们的制度对于注册程序中各种不诚信的恶意行为太过宽容。如,没有要求注册申请人声明使用意图,也没有要求申请人声明就其所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异议、无效程序中,也没有规定恶意当事人应赔偿其恶意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结果是,恶意当事人即使在商标评审或行政诉讼中败诉,也仅仅是没有得到他本来不应该得到的东西,没有任何损失,甚至还在市场上获利颇丰。而被恶意当事人骚扰的一方,即使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也不过是拿回了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是我国商标领域抢注、恶意异议、恶意无效等行为屡禁不止、越来越猖獗的重要原因。

    商标注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图
  •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让诚实的经营者得到充分保护,让不诚信的人为自己的恶意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金钱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在这方面,美国、英国和日本商标法的规定可资借鉴。美国商标法规定,凡以口头或书面的虚假的或欺骗性的声明或陈述,或以任何虚假的手段,在专利商标局取得商标注册者,在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负有对其因此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英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注册簿中制造或使他人制造虚假条目者,如果知道或有理由确信该条目是虚假的,其行为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监禁或者罚金或二者并处的处罚。日本商标法规定,以欺诈行为进行商标注册、防护商标注册、续展注册、提出注册异议而受到决定或者审决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经理人等及其他从业者有该违法行为时,除对行为者处罚以外,对该法人课以罚金刑。

  • 诚实守信的习惯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是这样打造出来的!诚实信用原则要通过具体的制度来贯彻,仅有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不能解决商标注册程序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因此,注册程序的设计一定要在各个环节上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让诚实的经营者得其应得,让恶意行为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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