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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标保护的历史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44:02
  • 摘要

    (一)外国商标与商标保护的历史。(二)我国商标与商标保护的历史。

  • 在原始社会,没有商品,没有交换,没有商品经济,因而也没有商标。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也就出现了交换。商品生产者为了把自己生产的商品与他人生产的商品区分开来,就在商品上打上独特的标记,这种标记就逐渐演变成了商标。

    商标与商标保护的历史图
  • (一)外国商标与商标保护的历史

  • 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在.很久以前都在各种陶器、金属器具和其他手工制品上使用各种标记。从古埃及出土的文物可以看到,古埃及人在手工工具、各种饰物上使用种种标记的历史几乎与制造这些工具、饰物的历史相同。古巴比伦人在公元前3000多年前就能生产斧头、匕首、标枪和头盔,在这些物品上刻有多种标记。古希腊人、古罗马人在陶器上刻文字或图形标记的历史也很悠久,这些标记主要是便于官方征税,用于作坊主与工匠之间记账。上述标记中,有些是商标的萌芽,有些标记与商标的含义和功能有着重大区别。

  •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为商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13世纪时,欧洲大陆盛行各种行会,不论是生产金属器具,还是生产呢绒、珠宝玉器,都必须加入一定的行会。行会要求入会的制造商、手工业者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打上行会认可的标记。这些标记起到了区分不同生产者的作用,已经具备了现代意义上商标的内涵。如果发生粗制滥造或者其他损害购买人利益的情况,行会和有关的国家机构就会根据这些标记追究责任。有的国家还颁布法律对这些标记进行管理,如14世纪有个国王曾颁布法律,对伪造酒的标记的人处以绞刑。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保证质量的“责任标记,

  • 到了十七八世纪,随着欧洲各主要国家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逐步转变,商标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第一个经法院判决,保护商品提供者专用标识的案例,发生在1618年的英国。但是,由于英国停滞在用判例保护商标权的时间比较长,法国作为后起之秀,则在为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上,占据了创始国的地位。

  • 到了19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制度在欧洲各国相继建立。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1804年法国颁布了《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受保护。在此前后的1803年与1809年,法国还先后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后一个法令再次重申了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的相同地位。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保护商标权的成文法①。1857年法国又制定了一部更加系统的商标保护法——《商标权法》(即《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

  • 英国早在17世纪就开始用侵权法保护商标权,并在1862年颁布了第一部成文的商标法(但是,它仍不是注册商标法,英国的第一部注册商标法颁布于1875年)。英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对美国、日本以及原英属殖民地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美国于1776年独立之后,与英国一样采用判例法保护商标权,一直到1870年才由联邦议会通过了商标法。该法只实施了7年,在宣布其违反宪法之后就失效了。到了1905年,美国颁布了新的商标法。德国第一个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是1874年颁布的普鲁土法令,德国于1896年颁布了第一部内容比较全面的商标法。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开始建立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至1884年才制定了以注册原则为基础的《商标条例》。

  • 从19世纪后期,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经济开始走向国际化,相继成立了国际性财团和跨国公司,商标也随着日益趋向国际化,出现了一些世界性的驰名商标。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COCA-COLA),美国柯达公司的“柯达”(KODAK),0本三菱重工业公司的“三菱”(MITSUBISHI),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福特”(FORD),日本东芝公司的“东芝”(TDSHI-BA),日本索尼公司的“索尼”(SONY),等等。

  •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对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起源于对发明的国际保护。奥地利政府邀请其他国家参加于1873年在维也纳举办的国际发明展览会时,为了对参加国际发明展览会的外国发明提供充分的保护,奥地利颁布了一项特别法律,对参加国际发明展览会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给予特殊的临时保护。同年,关于专利保护的国际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敦促各国政府尽快就专利保护等问题达成国际谅解。继维也纳会议之后,一次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会议于1878年在巴黎召开,会议决定召开一次正式的国际会议,解决在工业产权领域“确定统一立法基础的任务”。这次会议之后,法国政府准备了一份提议建立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的最终草案,并把这份草案分送若干其他国家,同时邀请他们参加1880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一份公约草案。1880年的公约草案由法国政府分送有关国家的政府。1883年,一次新的国际会议在巴黎召开,这次会议最终批准并签署了《巴黎公约》。该公约由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11个国家签署。当《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时,英国、突尼斯和厄瓜多尔加入了该公约,使最初的成员国达到14个。《巴黎公约》缔结后,共修订过6次,最后一次在斯德哥尔摩修订而成的1967年文本(1979年又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是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已批准采用的文本。截止到1997年3月,该公约已有140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 《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有权在不与公约相抵触的情况下,进一步缔结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1891年,由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士、突尼斯发起,在马德里缔结了《马德里协定》,该协定的成员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协定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1979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1989年又增订了议定书。截止到1997年1月,该协定已经有51个成员国①。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 (二)我国商标与商标保护的历史

  •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三皇”时期,我们的祖先就已经使用陶器,并在陶器上面刻有栩栩如生的动物形象,除了这些具有美感和装饰作用的动物形象之外,陶器的口沿、底部还有用竖、横、斜、叉、涡纹、三角涡纹、三角纹、条纹和圆点组成的符号,在陶器的底部印着精致的席纹、麻纹或同心圆线条的割断痕迹。这些符号起到了区别陶器所有人、制造人的作用。

  • 在2000年前的战国时期,已经出现了酒家的招牌,类似于现在的服务商标。如《韩非子?外储说》记载:“宋人有沽酒者……为酒甚美,悬帜甚高。”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辉煌的时期之一,唐朝为了保证工匠制作的丝绸、金属器具以及各种手工制品的质量,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命令他们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面打上标记。《唐律疏义》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到了宋元时期,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具有吸引力的牌号,如“丑婆婆药铺”、“曹婆婆肉饼”、“黑虎王医生”等。我国发现最早并较为完整的商标是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白兔”标记。该标记基本上具备了现代意义上商标的特征。该标记的中心是一只持药杵的白兔图形,上方横写“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两侧写着“认门前白兔儿为记”;白兔下方写着刘家针铺的营业范围,“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钎,不误宅院使用。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到了明清时期,由于明清统治者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导致商品经济发展迟滞,商标的发展缓慢。清嘉庆年间出现的北京“六必居”酱园,在酱菜篓子外面贴上“六必居”字样的标签,既用来将自己的酱菜与其他酱园的酱菜区别开来,又起到了信誉保证的作用。“六必居”已经基本上具备了现代商标的特征。1736年,苏州府长州县布商黄友龙,冒用他人布的“牌谱”,地方官府把禁止这种冒用行为的禁令刻在石头上,以昭示公众。清道光年间,上海绮藻堂布业总公所订立过“牌谱”,其中规定:“名牌第一第二字,或第二第三字,不准有连接两字相同,并不准连接两字内有音同字异及音形相同之弊,如天泰、天秦,或大成、大盛等字样。”其目的在于保护行会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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