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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异议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43:35
  • 摘要

    这里的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即要求商标局在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注册该商标。

  • 这里的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即要求商标局在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注册该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人可能是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是一般的社会公众。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一般的社会公众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使用了《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均可提出异议。《商标法》规定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出现失误,及时发现并纠正失误,提高商标核准注册的准确性。

    商标注册的异议图
  •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刊登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辩。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依法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异议成立、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异议不成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异议不成立、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撤销或者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判决、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成立、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程序至此终结;如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不成立、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如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成立、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或者异议不成立、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即重新做出异议不成立、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或者异议成立、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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