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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的特点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42:17
  • 摘要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利益相结合(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三)审查与评审相结合(四)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和司法处理的双轨制

  • 商标管理的特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密切相关的,是由一个国家的商标法律的特点所决定的。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商标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商标管理的特点图
  •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利益相结合

  •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各国商标法的共同原则,我国商标法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同时提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也可以说是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来保障消费者利益.商标权是企业的工业产权,其价值表现在商标信誉上。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能够促进企业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侨信誉,从而能够保障消费者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作为直接目的,同时把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作为根本目的.这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错其注册商标

  • (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

  • 我国商标法确定的“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构成了我国商标管理的又一特点。统一注册是指全国各地所有的符合申请商标注册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都集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办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现行规定,商标注册的核准、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与续展的核准、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和撤镇注册商标的裁定,权力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可以防止出现由于分散注册而造成的不同地区的商标发生混同现象,也用以防止与在我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发生混同,从而可以使商标注册专用权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保护.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注册商标统一集中在国家设立的商标主管机关办理,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办法。我国在实行统一注册的同时,商标管理工作却是分级进行的。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地方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商标管理的主管机关,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管理机关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地的商标负有管理的职责,包括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对违反商标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分级管理是由我国具体国情所决定的,是与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相适应的。它能充分发挥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有效和科学地对商标进行管理.

  • (三)审查与评审相结合

  • 在许多国家,商标权确认的终审权在法院。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采用审查和评审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进行审查和办理注册,由独立于商标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商标法规定对驳回商标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精商标复审、驳回转让复审、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注册不当商标撤精作出终局决定或终局裁定。这样一种审查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既符合法理,又体现了民主监督.用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商标权的纠纷和纠正商标局工作中的失误,提高商标审查的严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商标法的正确实施.

  • (四)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和司法处理的双轨制

  • 商标侵权案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是由法院处理的。在我国则是实行行政和司法并举的双轨制.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商标侵权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处理的双轨制。既符合法制原则,也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及时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方式上,实行主动查处与受理投诉并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了受理商标注册人投诉外,还主动进行经常性的市场监督检查、查处假冒商标案件。这与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不告不理”的被动保护做法形成鲜明的对比,使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加全面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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