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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有哪些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42:08
  • 摘要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二)商品应具备的条件(三)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商品和商标本身这三方面的条件要求.

    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有哪些图
  •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 所谓申请人,是指提出要求商标注册的申请者,也就是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具体言之,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1.依据我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 2.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事业单位;

  • 3.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

  • 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 需要说明的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按其所属国家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办理商标注册时,合同规定商标权归合资企业中方的,按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办理。商标权归外国合资者的,应按外国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对于比较特殊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资格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或梆会组织也可申请商标注册。如我国农业部已注册绿色食品商标、国际羊毛局已注册纯羊毛标志等。

  • (二)商品应具备的条件

  •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就表明,凡是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一般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这些商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必须具备一定物质形态而且可以移动

  • 物质形态可以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形态。氧气、化学试剂等随其包装物一起出售,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虽然具有物质形态,也可以进行买卖,但移动后会改变其形态或者损害其经济价值,因而不能使用商标,但构成房屋的部分材料如门窗、电梯、水泥构件等则可以使用商标。

  • 2.能够进行批量生产并参与市场商品流通

  • 商标是识别商品的标志,本当用于行销市场且能批量生产的商品上。某些文物虽可反复交易,但因其文物的特殊性,不可再生,也不能批量生产,属限制流通物,故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只有其批量生产的复制品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兵器是禁止在国内市场上流通的,因此兵器也不能申请商标注册;有些医院研制的药品如果仅在本院内部使用而不参与市场商品流道,也不需要申请商标注册.

  • 3.能够达郅并保持一定的质量标推

  • 商标实际上是一种责任标记,这种责任主要是质量责任。如果申请人由于生产品主要原料、工艺、设备、技术、管理等原因,其产品不能达到并保持一定的质量标准,不能履行保证商品质量的法律义务,当然也就不能享有权利。比如正在研制中的产品,或者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健康的药品、保健用品,如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发给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而自行生产经营的商品,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 (三)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 4.商标构成要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所谓商标构成要素,是指商标由什么组成。法定构成要素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手段、审查能力而规定的。我国《商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也就是指可以通过视觉器官可识别的平面上的文字和图形是我国商标法定的构成要素。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只承认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 5.商标应具有显著性

  •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独特性、新颖性和可识别性。无论是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商标,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这种特点越强,商标就越显著。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一个重要条件。尽管有些国家的商标法律上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把商标显著性作为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的。商标审查中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即: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区别于人们及行业通用、共用的标志;区别于指定商品的标志。商标的显著性同其使用效果密切相关。近年来,商标设计出现了明显的讯号化趋势,即商标设计日益简洁洗练,象通讯记号一样一目了然,这种设计突出了商标显著性的特点。象抽象的符号、撰写的字母组合等,在多数国家因其创造性而被视为具有显著特征,而下列情况则被视为不具有显著性从而不能予以核准注册:

  • (1)以本商品通用的名林、图形和通用符号作为商标的;

  • (2)以事业、行业、专业通用的名称和图形作为商标的;

  • (3)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用途、产地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

  • (4)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

  • (5)极其简单的文字、图形;

  • (6)驰名商保在工商界已成为普通商品名称的。

  • 6.商标不得违反禁用条款

  • 世界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了禁用条款。所谓禁用条款就是商标法中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有关规定。凡禁用条款中所列举的文字、图形即属禁用标志。既不能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的,

  •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8)带有民族歧视的,

  •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

  •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上述第(1)、第(3)、第(4)点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定,体现了维护祖国尊严和对其他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尊重。第(2)点是《商标法》修改后新增的内容。我国商标有使用地理名称的习惯,但不符合国际惯例。1988年1月3日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就已明确规定过相类似的内容,1993年2月22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又将其直接归到商标禁用条款,这是因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点,使用行政区划作商标很容易被误认为产地名称。但有两点说明;第一,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主要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发展的连续性,第二,如果商标名称与行政区划名称、地理名称巧合,而商标的含义与行政区划井不相干,则不认为是违反禁用条款。第(5)点也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规则,红十字会是一个志愿的国际性救护救济团体,"红十字''是它的专用标志。在伊斯兰国家,与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组织是红新月会,其标志是“红新月”。第(6)、第(7)两点是为了保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禁用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商标题材。第(8)点是基于对世界各民族、我国少数民族的尊重,体现了我国维护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一贯原则。第(9)、第(10)两点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另外,宗教自由是许多国家奉行的一贯原则,为了尊重教民的感情,各种教会的名称、标志、庙宇都不得当商标使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所保护、所禁用的标记也不能核准注册,

  • 7.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 商标权是受到商标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同样,专利权、版权等受其它法律制度保护,如果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受商标法或其他法律制度保护的权利相冲突,必然有损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能核准注册。

  • (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在先权相冲突

  • 如果一个商标同他人已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势必引起混淆。因此,为保护注册商标的独占专用权,这种商标不能核准注册。

  • (2)商标不得与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先权相冲突

  • 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混同,商标局将依法保护在先申请人,驳回其申请。

  • (3)商株不得与商号在先权相冲突

  • 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混同,在经济活动中极易造成混淆。为保证法律的严帚性和权威性,与他人商号名称相混同的商标也不能核准注册.

  • (4)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在先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在先权利,商标的文字、图形如模仿、抄袭他人商品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他人版权和专利权,也不能核准注册。

  • (5)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在先权相冲突

  • 公民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更不得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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