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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及发展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5:24
  • 摘要

    在1986年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惟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保护方面对世界各国都有较大影响的国际组织。它所管理的国际公约、协议、协定有20多个,也构成了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 19世纪中后期,由于各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和技术出口的扩大,国际市场商品和技术竞争已经形成。商品和技术的出口也带动了商标的输出。商标的范围从商品扩大到商品以外的包装、装潢及外观造型等方面,以加强对市场的垄断。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商标日趋国际化。为进一步占领和控制国际市场,许多垄断企业在世界各地注册许多商标,也同时要求商标保护向国际化发展。而另一方面,最初各国《专利法》中对外国申请人完全不提供专利保护或规定种种限制的状况有所改变,各国《专利法》对外国人申请专利都做了专门规定,允许外国人申请专利,并保护其专利权。1883年由法国等11国发起签定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推动专利与商标保护的国际化。19世纪80年代以后陆续签定了一些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协定、条约、公约,建立了一些国际组织。如1891年4月14日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定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及发展图
  • 19世纪后期,当欧美主要国家都先后制定《著作权法》以保护本国出版的本国国民的作品时,许多有价值的作品却打破了一国界限,不断被翻译成其他国家文字,在外国出版发行。这样,在本国范围内如何保护外国作品,本国领土的作品在他国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签定双边协定得到部分解决,但极不统一和全面,仅能在少数国家间能做到。随着各国著作权立法的相同、相近趋势的增强,国际保护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寻求的目标。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起草及签定,为各国提供了很好的示范。终于导致1886年9月9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瑞士伯尔尼签定。这是第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参加公约的缔约国组成了“伯尔尼联盟”。此后,还产生了《泛美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加快,协调各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国际公约、条约、地区性公约或双边条约不断增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几经修订。1967年4月14日签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定了《专利合作条约》;1973年10月5日,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定了《欧洲专利条约》;1962年9月13日,非洲一些国家在加蓬的利伯维尔签定了《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协议》;1975年12月15日,欧共体国家在卢森堡签定了《欧洲共同体专利条约》;1971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签定了《国际专利协定》。在商标方面,1957年签定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66年签定了《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73年签定了《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签定了《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81年签定《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等等。

  •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修订了上述两个工业产权与版权的主要公约,并签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1970年正式生效,1974年依此公约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在1986年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惟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保护方面对世界各国都有较大影响的国际组织。它所管理的国际公约、协议、协定有20多个,也构成了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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