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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5:23
  • 摘要

    (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产生的原因(二)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简要回顾

  • (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产生的原因

    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图
  • 1.美国积极主张在关贸总协定下讨论知识产权保护

  • 美国之所以积极主张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讨论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进入80年代美国国内经济进入了衰退时期,失业率上升,主要经济指标下降。而且长期以来,美国将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用于军工及基础研究上,技术的商品化速度较慢,美国国内经济的疲软和衰退,直接导致其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的下降。在高新技术产品方面,来自日本和欧共体的激烈竞争,使美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的份额有所下降;在传统产品方面也面临着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80年代以来的货物贸易逆差一直徘徊在1200亿美元?1300亿美元。美国认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损失430亿美元?610亿美元。由于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引起的侵权行为,使得美国商业界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要想在高技术产品上保持出口优势,改变其贸易赤字日增的状况,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上述目的的前提条件。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当今的美国贸易政策特别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 美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单边措施和双边措施。单边措施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法院采取行动,以停止那些被指控侵犯他们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可被供来应用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的双边措施主要是指由美国贸易代表负责执行的301条、超级301条和特殊301条。根据301条,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者采取其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损害了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促使该外国政府遵守有关协定或者消除其他不公平贸易做法,保护美国的经济利益。而超级301条是作为对301条的补充,这些条款中最重要的要属1988年法案中新增加的“特殊301条”,这一条款目前正被用来以贸易报复威胁发展中国家,如果它们不改变其知识产权法律,这些法律中的其他条款允许在美国企业或利益集团提出申请时发起报复性的诉讼,并允许把知识产权问题和贸易优惠联系起来。

  • 2.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构成了一国对外无形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技术许可协议等手段,知识产权所有者将专利、商标等的使用权转让给技术受方,从而获得技术使用费;通过版权许可合同,版权人获得了版税收入。一国国民如果拥有较多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还能增加本国的无形贸易出口收入,改善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这一点从美国80年代以来的国际收支情况可以得到印证。

  • 另一方面,国际货物贸易的正常发展也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某些商品标有驰名商标,或者产自著名产地,或者该商品的外观设计非常吸引消费者,那么它们就会很容易地进入外国市场,一些不法生产者看到有利可图,就会未经权利人允许私自冒用该驰名商标、著名产地标志或者外观设计,这些冒牌商品一旦进入贸易渠道,就会严重影响正常的贸易,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有一些不法生产者为了牟取暴利,未经版权人允许,制作盗版的图书、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同样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

  •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增长,对于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就业乃至经济增长是至关重要的。以美国为代表的货物贸易逆差国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促进无形贸易出口,而且可以打击冒牌产品,使附带知识产权的美国产品的出口大幅度增长,从而扭转货物贸易的逆差。

  • 3.乌拉圭回合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存在的问题阻碍了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实现

  • 为加强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强化本国的立法和执法以外,还要求助于以往达成的各项国际公约。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以下的不足,以往的国际公约不能完全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 第一,以往公约多是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对各国的实体法要求很少,也就是说没有制定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 第二,以往公约多是专为某一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缺乏对知识产权效力和范围的全面规定。另外,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在以往公约中从未涉及。

  • 第三,以往公约着重规定的是知识产权取得的程序以及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而没有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持有人和各国当局所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随着国际范围侵权行为的增多,这种救济措施显得愈发重要。

  • 第四,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常常会引发一些贸易争端,造成双方相互制裁甚至局势紧张。以往公约对知识产权方面争端的解决办法没有涉及。

  • 针对以往公约的上述不足之处,发达国家认为应当讨论制定一项新的协议,以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新协议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组织讨论,但最终各国决定还是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上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方式与前者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

  • 第一,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密切联系,通过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制定新的协议是非常合适的。同时,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内容已经突破了传统货物贸易的范围,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基本覆盖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方面。在这样一个框架下新的协议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 第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为数众多,前后共有124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进入谈判,包括了世界上对国际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和地区。这样,《知识产权协定》的参加者将非常广泛,而且拥有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力量,这一点在1994年协议签字时得到了印证,共有11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其中包括中国等尚未恢复或获得缔约方资格的国家。

  • 第三,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和附件必须一揽子接受,这样就使得各签字方一步到位地承担了各自的义务,有利于新的世界贸易体系的建立。同时,《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没有其他各成员的同意,对本协定的任一项规定均不允许做出保留”,协定的有效执行就得到了保障。

  • 第四,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有一个议题是解决争端机制,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正需要这样一个强有力的机制来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如果这两方面的协定获得一揽子签字,对新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大有好处。

  • (二)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简要回顾

  • 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是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 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坚持下,并经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其在该谈判中的作用进行磋商,经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长久争论之后,于1986年9月在埃斯特角城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最终同意了发达国家的提议,并正式开始了有关具体的谈判准备工作。在这次会议上达成的《部长宣言》规定在乌拉圭回合中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进行讨论,并授权如下:“①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促进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视情况制订新的规则和纪律。②谈判应旨在拟定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的多边原则、规则和纪律的框架,同时应考虑总协定已承担的工作。③谈判并不排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机构处理这些问题时可能采取的其他辅助行动。”

  • 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就《部长宣言》的授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提出各自的议案,下面简要分析:

  • 1.发达国家提案的主要观点

  • 发达国家提案的共同论点是:知识产权应完全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予以处理。所有发达国家表明的观点都把重点放在由关贸总协定主持制订准则和标准,以避免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但在具体建议方面各国又不尽相同。

  • 关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统一标准问题,瑞士建议在关贸总协定内建立一套由关贸总协定程序实施的一般规范性原则,主要原则有三项:缔约国有避免因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不充分或缺乏保护而导致贸易扭曲的义务;在知识产权方面避免给予外国产品较低待遇和不在缔约国之间实行差别待遇的义务;实施对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的义务。并提出了详细说明因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不充分或缺乏保护所造成的贸易扭曲的具体事实和典型表现。美国和日本建议在关贸总协定中应包括详细说明各国国内应遵循的知识产权保护准则的附录。欧共体则认为谈判的目的不在于使各国国内法一致,而应是就一套应得到所有各方新生的实质性标准的原则达成协议。

  •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方面,上述各国的建议都包括了下列具体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和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美国还提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欧共体还提出要求对地理标志和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在专利方面,美国主张应将专利授予任何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而欧共体的建议规定了两个例外,即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和关于动植物品种或生产动植物方法的发明不授予专利。关于实施强制许可,日本建议按现行的《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而美国则认为一般不应发放这类许可证。在版权保护方面,根据美国和日本的建议,对版权著作包括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应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欧共体则建议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期应为不少于25年,而且也不一定必须以版权形式加以保护。

  • 此外,欧共体、瑞士和日本要求将关贸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

  • 总之,发达国家提出的建议,无论最终采取的是什么形式,一般都是作为一套对知识产权提供比现存国际公约水平更高、范围更广的保护的最低标准。

  • 2.发展中国家提案的主要立场和观点

  • 发展中国家总的认为,关贸总协定所管辖的是商品贸易的自由化,而不是制订关于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的新的实质性规则和纪律;后者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权范围。根据这一看法,关贸总协定关于知识产权谈判的主要任务应在于澄清关贸总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则和条款,并依具体情况制订旨在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的新规则和纪律。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困难,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承担了使其法律与经济最发达、技术最先进国家的国内立法一致的义务,则会丧失按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中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而且与发展中国家70年代中期以来为修改《巴黎公约》所做的有益努力也是不符的。再则,目前对诸如信息技术(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无线电通讯和跨国界数据流动)、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和生物技术等等最合适的保护方式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过高标准保护也不合适,更重要的是将会给发展中国家造成沉重的财政和行政负担。

  • 另外发达国家的提案中片面强调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而忽略了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如何使用或滥用这种权利加以对等的限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集中体现在许可证和其他技术转让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做法,将导致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并对技术输入国的技术开发产生不利影响。

  • 鉴于上述情况,在发达国家的坚持下,某些发展中国家也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同意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订新的规则和标准。但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发展中国家也提出相应的建议:①对不充分公开发明的补救;②包地实施要求和对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发明的补救;③对类似进口的许可和权利终止问题;④关于进口国获得专利权的产品的进口和有必要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问题;⑤不能取得专利的项目,如动植物品种、食品和药品及其生产方法;⑥对许可协议中的不公平或权利滥用行为的避免;⑦根据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的限制;⑧有利于促进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规定。上述建议明确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义务,将有利于作为技术进口国的发展中国家。

  •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部长宣言》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三项授权的理解和各方的利益冲突较大,致使乌拉圭回合谈判初期几乎在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没有任何进展。1988年12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中期审评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仍尖锐对立,无法进行调和。直到1990年12月,在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各谈判方基本认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的谈判,也表示出一定的灵活性。1991年12月,当时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的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草案,其中也包括“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商品贸易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该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基本获得通过。只是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贸易上的冲突而使整个谈判未能结束。经过1992年的僵持后,1993年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为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做最后冲刺,美欧在农产品等敏感问题上相互做出妥协,为谈判的最后成功扫除了障碍。1993年12月15日,历时7年多、范围最为广泛,难度最大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各参加方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成功并取得了重大成果。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自1994年4月15日于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由参加部长级会议的各参加方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正式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专门成立知识产权理事会,管辖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协定》。至此,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另一个极其重要的管辖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及对各成员的约束和影响来看,融入国际经济贸易权利与义务中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技术贸易及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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