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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序言与宗旨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5:22
  • 摘要

    在《知识产权协定》序言部分明确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缔结此协定的目的与宗旨在于:①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②促进对知识产权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③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 在《知识产权协定》序言部分明确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缔结此协定的目的与宗旨在于:①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②促进对知识产权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③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知识产权协定》序言与宗旨图
  • 为达到上述目的,实现上述宗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

  • (1)尽快建立一套解决国际贸易中关于冒牌货贸易问题的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的必要性。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原因,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认识到假冒、伪劣商品贸易对正常贸易的阻碍及破坏,假冒、伪劣商品对各国人民健康、安全及经济发展的危害性。通过多边形式解决冒牌货贸易问题是可能,也是必要的。

  • (2)知识产权是私有权。知识产权是私有权的论述在西方国家经济、法律文献中是极为普通的,也形成了共识。但是,此处的“私有权”(PrivateRights)指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拥有此知识产权的各种权利,并非指“私人占有权”。这种“私有权”是由各国通过知识产权的立法加以确定的,而不是生来就拥有的。当然这种“私有权”也要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并不是如同其他私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 (3)承认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国国内法律体系所寻求的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其中包括实现发展与技术进步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形成、完善和发展的,各国知识产权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寻求的政策目标是有较大差异的。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大多数成员是发展中国家,它们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差异较大,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制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寻求公共政策目标时必须要认识到这一点。

  • (4)鉴于最不发达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过高追求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可能对财政产生负担,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各成员同意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的照顾、优惠;允许其采取更为灵活的办法处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 (5)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约束的承诺,以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可能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摩擦,以缓解各国间的贸易矛盾,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 (6)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与相互支持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知识产权协定》序言还确立了各成员努力要解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事宜,即①将《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或条约的基本原则引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中;②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使用的标准和原则;③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有效及适当的方式;④以多边方式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的有效及快捷程序;⑤过渡期安排。这些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解决的问题,并不等于世界贸易组织仅仅解决知识产权这些领域内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的新一轮谈判也可能会重新谈判上述问题的某些方面,也可能会进一步谈判知识产权的其他方面问题,从而修改《知识产权协定》。

  • 在《知识产权协定》序言部分,读者还需要弄清楚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它的具体含义指什么?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或条约指什么?

  • 1.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Member)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前,关贸总协定在称该协定的参加者时,一律使用“缔约方”(ContractingParty),而避免使用"国家"(country或state),根本原因在于《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6条第5款第3项规定“原由某缔约方代表接受本协定的任何关税领土,如现在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权,这一领土经负责的缔约方发表声明证实上述事实后,应视为本协定的一个缔约方”;同时,《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33条关于“本协定加入”的条款规定:“不属于本协定缔约方的政府(government),或代表某个在对外贸易关系或本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务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可以在这一政府与缔约方全体(CONTRACTINGPARTIES)所议定的条件下,代表它本身或代表这一领土加入本协定。”由此可见,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既可以是主权国家政府,也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只要这一单独关税区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对外贸易关系或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务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即可。正是根据这些规定,中国香港和澳门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中国台湾提出加入关贸总协定的申请得以接受。尤其在措词上关贸总协定使用“政府”(government),它既可指主权国家政府,又可指单独关税区政府;而不使用“国家”。很明显在于关贸总协定出于务实的考虑,考虑到一些主权国家的殖民地或附属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最为恰当;又可以为台湾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这样的单独关税区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参加者提供法律基础。另外,关贸总协定的参加者称为“缔约方”还在于关贸总协定的“契约性质”(contract)。由于关贸总协定仅仅是一个临时实施的国际协议,“契约”的目的在于为工商界创造一个有保障的和可预见的国际贸易环境,这样使多边贸易体制在世界范围内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契约”的目的还在于保障缔约方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因此,当关贸总协定指某一参加者时,即某一缔约方时,使用'"ContractingParty"的英文,若干缔约方时用“ContractingPar?ties"。但指关贸总协定的决策机构一~缔约方全体时,使用大写"CONTRACTINGPARTIES”的英文,以示区别。

  •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早期,各协议、议题的谈判文献中,均使用“缔约方”这一概念。在1991年底初步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协议中,也使用“缔约方”这一概念。由于在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已经就建立在40年代末曾试图依“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成立的“国际贸易组织”的类似国际贸易组织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所以,在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中将过去关贸总协定使用的“缔约方”改为“成员”(member)。“成员”既可以是主权国家,又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即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过去关贸总协定对其参加者的界定。这样,中国香港和澳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台湾也可以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于为什么不用“缔约方”而用“成员”,主要原因在于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是有重大区别的一个正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不仅仅是一个国际协议。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协定的行文技术角度看,改用“成员”后,发生误解或混淆的可能性不存在。因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构是“部长级会议”,而非“缔约方全体”。当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某一个成员时,使用“member”英文,而指若干成员时,使用英文复数“members”,也不会发生误解。

  • 2.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或条约,主要指《知识产权协定》中所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这些公约、条约的基本原则在以后的章节中还要详细叙述,此处不再多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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