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知识产权协定》的性质与范围

《知识产权协定》的性质与范围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5:20
  • 摘要

    1.《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2.《知识产权协定》的性质。

  • 1.《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

    《知识产权协定》的性质与范围图
  • 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1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具体指:

  • (1)版权及邻接权;

  • (2)商标权;

  • (3)地理标志权;

  •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 (5)专利权;

  • (6)集成电路的布图(拓扑图)设计权;

  • (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权。

  •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是在美国的强大压力下进行的,最后达成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明确规定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可以不予保护。从协定的这种倾向看,它偏向于“版权”(copy?right)理论。所以,协定中的“copyright”一词翻译为“版权”较为妥当。协定中的“relatedrights”既可译为“相关权”,又可译为“邻接权”,该词最早出现在意大利与德国的有关知识产权文献及法律中,主要指由版权或著作权派生的有关权利。鉴于在知识产权的文献中一般采用“邻接权”一词,为此本书采用“邻接权”代替“相关权利”,这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 2.《知识产权协定》的性质

  • 知识产权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能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协议做出保留。《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重要的协定之一。任何成员必须加以接受,并保证不对《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有关条款做出任何形式的保留和例外。

  • 考虑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多样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的形式、标准、具体规定是有较大差异的;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也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不可能制定在知识产权方面统一的法律和规范,也不可能使每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知识产权法律完全一样。所以,《知识产权协定》只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低标准、起码标准。正因为如此,在第1条第1款中也规定“各成员可以,但没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类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禁止,也不要求其成员实施比《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更高标准、更为广泛的保护,选择权掌握在每一成员自身手中。

  • 在如何实施《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成员有权依其本国的法律制度及惯例自由决定采取适当的方法,而不统一规定实施的具体模式,依此规定,各国可以选择立法,也可选择通过制定行政条例来实施《知识产权协定》。任何成员不能指责另一成员必须按某一形式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只要该成员的这类保护措施不违反《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即使这样,《知识产权协定》仍规定这种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包括“知识产权的效力、获得、范围、维持及实施等诸事项,同时也包括本协定特别提及的影响知识产权使用的诸事项”。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