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知识产权协定》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协定》权利用尽原则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5:16
  • 摘要

    《知识产权协定》第6条规定在“根据本协定进行争端解决时,符合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不得借助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用尽问题”。

  • 知识产权协定》第6条规定在“根据本协定进行争端解决时,符合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不得借助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用尽问题”。

    《知识产权协定》权利用尽原则图
  • 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exhaustion)问题是引起争议较多的尚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之一。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对此规定差异较大,对知识产权的不同方面规定不同。

  • 1.关于专利权的“用尽”方面,大多数国家《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销售之后,其他人不需经过许可就可以有权使用或再销售该专利产品c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对专利权的保护也是充分的,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并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从而造成妨碍专利产品的分销与使用的后果。在实践中,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限于:第一,经专利权人许可而销售之后“使用”该产品,仅就产品功能本身的发挥而言,不能用于仿造。第二,当专利权人就某一项发明创造在A、B两国都获得了专利权,则该专利权人在A国可以许可别人制造有关产品并出售,这样做并不会导致他在B国的专利权用尽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能以专利权用尽原则为理由,使用或销售该专利产品。例如,我国《专利法》第62条有类似规定。

  • 2.关于商标权的用尽方面,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及被许可人的商品出售后,第三人在本国合法使用或出售的这些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即商标权人的权利用尽。他不能阻止第三人在该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是,第三人的使用应该以该商品没有被第三人经过任何实质性加工改变为限。应注意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权用尽问题和有关商标侵权的例外。

  • 3.关于版权的用尽方面,各国的分歧较大,一些国家版权法规定,如果版权人本人或经其授权,将其有关作品的复制本投入国内外市场后,这一批复制本随后的发行、销售等,权利人都无权干涉,这就是“版权用尽”。

  • 鉴于知识产权方面“权利用尽"的复杂性,各国就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立法的差异较大,世界贸易组织无意在此方面统一各国的立法。因此,《知识产权协定》不允许成员在解决彼此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用本协定中的有关条款得出知识产权用尽是肯定的或是否定的结论。否则,成员间的知识产权冲突会更加频繁。尽管如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仍需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上坚持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不能实行差别待遇,而始终坚持非歧视原则。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