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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名称的保护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5:01
  • 摘要

    地理名称不是一种普通的标志,而是标志自然形成或人为划分的地理区域或地貌的符号,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居民地名称等。

  • 地理名称不是一种普通的标志,而是标志自然形成或人为划分的地理区域或地貌的符号,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居民地名称等。从普通名称的意义上讲,地理名称是一个为全社会所通用的标志,每个人都有权在其职能范围内使用这些名称。地理名称可以直接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地理来源,间接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内在质量及特点的确切信息。这些功能使得人们对地理名称的使用大大超过了其本身的职能范围,然而产生了一些新的作用和价值,派生出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有形财产的名称等新概念。

    《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名称的保护图
  • (一)产地名称

  • 产地名称是地理名称与该地区的产品或服务相结合的产物。用于标志和区别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是由一般意义的地理名称转化而成的一种具有新价值的商品标志。

  • 从法律意义上说,产地名称属工业产权的范畴,是其中的一种区别标志权。产地名称由该地理区域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享有、共同使用,是一种带有集体性和地方性的权利。国际上公认:一切地理名称都可以构成产地名称;一切产品或服务都可以由相应的产地名称来标指,不论是天然产品,还是人造产品。无一例外;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其所在地的地理名称作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产地名称。

  • 在实际使用中,最为常见的是把地理名称作为本地区产品的产地名称。因为,产地名称对有关商品的叙述性较强,它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信誉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产地名称被社会认识的同时,也潜在着被滥用的可能。为此,《巴黎公约》把产地名称列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关于《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也明确规定,对使用虚假产地名称的要进行制裁。产地名称得以正当地使用,主要通过各国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关税法、食品法和其他经济法规以禁止和制裁虚假性使用的形式予以保证。

  • (二)原产地

  • 原产地名称用于标志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与产地名称相比,原产地名称除了表明商品的来源地之外,还表明产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即与标有原产地名称产品的产地环境相关联的商品的质量和特点,所以原产地名称不单纯是一种产品地理来源标记,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一种质量的保证。

  • 原产地是一种工业产权,是依特定的程序产生,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区别标志。原产地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它不专属于某个自然人或法人,而属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符合原产地授予条件的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取得原产地使用权是有条件的,该生产者必须在该地区内从事生产活动,其产品的原料、制作方法和质量等方面必须达到特定的标准。

  • 对原产地的国际保护,除《巴黎公约》外,还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c此外,许多国家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专门法规,通过行政管理程序和司法程序确立和保护原产地名称。

  • (三)商品的通用名称

  • 地理名称在某种产品上的长期、广泛、大量的使用,使地理名称和产品之间形成了一种近乎于必然的联系。提到一个地名,便会使人联想到此地的某种物产;提到某种物产,人们又自然地冠之以其产地名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或配方为社会所普及,其生产范围大大超过原来的产地界限,原来的产地名称逐渐丧失了其表示产地的作用,变成单纯表示有关商品的特点、式样、风格乃至制作方法及配方的代名词。渐渐地形成了一种特指该商品惟一的、必不可少的名称,为全社会所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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