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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要求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54
  • 摘要

    (一)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二)重在保护“外观设计”而非功能本身(三)对纺怨品外观设计保护问题的处理

  • (一)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要求图
  • 知识产权协定》第25条第1款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并规定了要想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此工业品外观设计要满足:

  • 1.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的;或者

  • 2.独立创作的、具有原创性。

  • 即世界贸易组织对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需满足的条件的要求是选择性的,不是强制性地规定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协定没有规定什么样的外观设计是新颖性的或原创性的(original),而是采用否定方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或判断标准则被认定为不符合新颖性或原创性,不能获得保护。依协定规定:如果某外观设计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或已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明显差别,则不视为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此外用已知的外观设计的不同组合来判断某一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吸收了一些欧美发达国家《专利法》及专利审查制度的具体做法,而在一些国家则不允许用这种方式判断新颖性。这不能不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协定、协议条款的产生受到其成员相关国内立法的影响在逐渐增强,尤其是受一些发达国家经济贸易立法的影响最为严重。

  • (二)重在保护“外观设计”而非功能本身

  •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各国立法的中心都在于其“外观设计”(design)而非“产品”的功能及技术方面的保护。产品的功能及技术因素对产品质量及给消费者带来的消费满足固然重要,但却不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重点解决的问题,它们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其他工业产权法加以保护。因此,《知识产权协定》第25条规定各成员“必须”(shall)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求。然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各成员没有义务将保护延伸至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产品的外观主要是由构成产品的各主要功能所必需的几个部分的零部件拼凑而成,则其不能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同时也强调主要由技术因素构成的外观设计也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更加体会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更加体现其“工艺美术性”,而非其功能性、技术性。这应给我国企业在申请国外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时提供很重要的启示:应重点强调受保护的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所体现的工艺美术性,而非其技术、功能本身所体现的设计。当然,如果某一成功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与其功能因素、技术因素能做到融为一体、彼此不能分离,而且做到其外观设计是功能的体现、外观设计反映技术的内在要求,则这种工业品的功能、技术因素所体现的外观设计毫无疑问能获得保护。

  • (三)对纺怨品外观设计保护问题的处理

  • 纺织品服装贸易是世界商品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用10年的时间实现纺织品服装贸易的自由化,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中的配额限制。可以预见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额会有更快速的增长。正是出于这种认识,在世界贸易组织产生过程中进行知识产权谈判时,一些国家对纺织品服装的外观设计保护现状表示了关注。因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工业产权法不对纺织品与服装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另一些国家则对纺织品与服装给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保护。针对“纺料品”(textile)与“服装”(clothing)的不同,尤其是对“纺织品”外观卜计保护的各国立法差异较大,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目前的处理办法。由于“服装”的外观设计可以援引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方法,因此很容易获得保护,而“纺织品”外观设计则不同。故《知识产权协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其对纺织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规定,特别是在成本、审查或公开方面的规定,不得无理地损害寻求和获得该保护的机会”。也就是说,对纺织品外观设计各成员要引起足够重视,各成员可以在其外观设计法或版权法中规定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有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对申请人获得或寻求这种保护不能构成障碍。尤其是在成本、审查或公开方面,不能以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剥夺申请人获得保护的机会,或阻止其获得保护。

  • 从上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协定》并未强制性地规定各成员必须对纺织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也没有规定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或一定的最低标准。但是,《知识产权协定》却要求各成员在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方面,不能以某些附加条件或程序要求来阻碍保护的实现,这种规定是强制性的。上述对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定,事实上要求各成员实现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不能搞变相的限制。并要求各成员在其工业外观设计法或版权法中加以具体体现。《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有关成员在其现行的工业外观设计法或版权法中,如果没有类似的条款或规定,则要尽快通过国内立法加以修订,使其与《知识产权协定》一致。否则,受利益损害的成员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或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其提出改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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