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巴黎公约》对原产地标志的保护

《巴黎公约》对原产地标志的保护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24
  • 摘要

    《巴黎公约》把原产地标志作为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来加以保护。公约没有对其进行定义,只是把原产地标志(marksoforigin)和货源标记(indicationsofsource)等同起来。

  • 《巴黎公约》把原产地标志作为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来加以保护。公约没有对其进行定义,只是把原产地标志(marksoforigin)和货源标记(indicationsofsource)等同起来。依据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用法,原产地标志是指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表示其生产国的标志。国际贸易公约和条约中对有关原产地标志的问题比较重视,其目的侧重于确定商品的真实产地,以便针对其产地采取不同的关税或其他政策,并保证国际贸易统计的准确性。例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GSP)方案中,由于受惠国只限于某些国家,确定商品的原产地显得非常重要,因此,方案中制定了严格的原产地标准,某些给惠国采用加工标准,另一些给惠国则采用增值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才能标上可以享受普惠待遇的原产地标志。

    《巴黎公约》对原产地标志的保护图
  • 而《巴黎公约》则不同,它视原产地标志为一种工业产权,研究如何对这种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在第9条和第10条中,公约规定了对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虚伪货源标记或生产者标记行为的制裁措施,包括:非法标有这些标记的商品在进口到巴黎联盟某成员国时,如果该国法律保护这些正当的标记,则应对这种商品予以扣押;如果一国法律不准许在输入时扣押,应代之以禁止输入或在发生非法粘附上述标记的国家内扣押;如果一国法律既不准许在输入时扣押,也不准许禁止输入或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做出相应修改以前,应代之以该国国民在此种情况下按该国法律可以采取诉讼的救济手段。

  • 我们可以看出,《巴黎公约》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原产地生产者和这些产品的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不法商人仿冒的原产地,往往是某种产品最知名的产地,如在大米包装上注明产地为泰国、雪茄上注明产地为古巴、咖啡豆上注明产地为哥伦比亚等等。这种假冒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原产地真正产品的销售,也使得消费者购买到质次价高的商品。这一点和国际贸易条约中的原产地规则是不同的。

  • 为了保证上述制裁措施能顺利实施,公约在第10条之三中还规定,各巴黎联盟成员国应承诺,保证本联盟其他国家的国民获得有效地制止上述非法行为的适当救济手段;另外,各国的合法社团可以代表有利害关系的生产者或商人,就上述非法行为提起司法诉讼和行政制裁要求。公约之所以规定合法社团的起诉权,是因为原产地名称这种工业产权的受益者与专利、商标有所不同:专利和商标往往是由单独一个企业或个人拥有,原产地名称则是与原产地之内的所有生产者都存在利害关系。发生侵权行为时,某一家企业往往不能代表所有受害方进行起诉,而由当地的生产商协会来诉讼是比较合适的。

  • 《巴黎公约》对原产地标志的保护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存在着很多不足。首先,它没有对原产地标志进行明确的定义,使各联盟成员国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是否包括原产国家、原产地区和原产地点等各种标志;其次,公约没有对条款中扣押行为的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如未涉及扣押的前提条件、扣押后进一步的措施等等,公约也没有规定各成员国国民所能享受到的具体的救济手段。由于这些原因,各成员国对原产地标志的保护不可能达到同一个水平。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