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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对地理标记的保护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23
  • 摘要

    《知识产权协定》不再使用原产地标志一词,而规定了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地理标记"(geographicalindications)的定义出现在第22条第1款当中,即“它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在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 知识产权协定》不再使用原产地标志一词,而规定了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地理标记"(geographicalindications)的定义出现在第22条第1款当中,即“它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在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仔细研究一下这个定义,就会发现和通常意义上的原产地标志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在标记的范围方面,原产地标志通常指标明货物来源国的标志,如“MadeinChina”,而地理标志则包括:①某一成员的领土,如“巴拿马香蕉”;②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如“法国干邑白兰地”;③该领土某地区内的一个地点,如“浙江金华火腿”,其范围远远广于原产地标志。在标记的意义方面,原产地标志主要目的是表明产品的实际产地,而地理标记则是与产品的某些特性紧密相联的。如果一个产地与有关货物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没有任何联系,则该产地标记不能受到《知识产权协定》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图
  • 确定了受保护客体的范围之后,《知识产权协定》又重点规定了有关利益方的权利。第一,他们有权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在一种商品的介绍或名称中,使用任何手段明示或暗示该商品来源于一个非真实原产地的地域,以致公众对该商品的真实原产地发生误解。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既保护了有关利益方的合法利益,又使公众不受到假冒产品的侵害。第二,有关利益方还有权向主管当局提出请求,拒绝对包含非真实的地理标记,以误导公众为目的的商标进行注册,已经注册的,则应予撤销。显然,如果一个含有非真实地理标记的商标得到注册,消费者在购买时会不自觉地把该商品与该地域联系起来,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这一点已经被许多国家所认识到,它们在《商标法》中规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例如,中国在1993年对《商标法》的修正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就达到了保护地理标记的目的。

  • 由于酒类商品的品质、声誉往往与产地有重要的关系,如法国干邑白兰地、波尔多葡萄酒、苏格兰威士忌、俄罗斯伏特加等等,因此,《知识产权协定》针对葡萄酒和烈酒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即使在使用不真实的地域标记时,运用了表示“类似”的一些词(如kind,type,style,imitation等等),仍旧构成对利益方的侵权。例如,在包装上标明“波尔多风格的葡萄酒”就会导致公众联想到真正的波尔多酒,因而侵犯了波尔多葡萄酒生产厂家的利益。此外,针对有些葡萄酒产地重名的情况,协定规定应对这产地分别进行保护,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于重名致使消费者对酒的真实产地发生误解。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协定》对地理标记的保护更为细致,而且更易于各成员的执行。可执行性的提高还体现在协定对保护地理标记的执法程序和救济手段方面。《巴黎公约》只是笼统地规定对假冒产品的扣押,并允许有关利益方采取各有关国家法律允许的救济手段。而《知识产权协定》则不同,它通过其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执法”的规定,强制性地制定了各国在打击侵权方面的行为规范。以针对侵犯地理标记行为的救济手段为例,在民事程序方面,司法当局有权发布禁令,阻止侵权商品进入该国商业渠道,还有权责令慢权方对受害方进行损害赔偿;在临时措施方面,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以及保全侵权证据的临时措施;在边境措施方面,经有关利益方申请,海关可以扣留乃至销毁进口的侵权货物,并可以扣留被怀疑侵权的出口货物,这一点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刑事程序方面,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包括监禁、罚金、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以及制造该货物的原材料和工具等等。通过以上这些救济手段,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得到了明显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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