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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20
  • 摘要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第二部分中,把外观设计列为单独的一节,与专利、商标等并列进行规定,是以显示出它对外观设计保护的重视。

  •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第二部分中,把外观设计列为单独的一节,与专利、商标等并列进行规定,是以显示出它对外观设计保护的重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协定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加强:

    《知识产权协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图
  • 第一,授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它是新的或独创性设计。“新的或独创性”这个概念可以理解为,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或已知外观设计特征的结合有重大区别。回顾协定有关专利的条文,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有在具备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之后,才能被授予专利,而对外观设计为什么只要求其具有新颖性呢?这是因为外观设计的技术难度往往较小,如几种颜色进行协调搭配的外观设计是不需要进行技术开发的,因此往往难以满足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另一方面,这种设计又必须具有新颖性,比如上例中颜色的搭配应反映出创作者独特的艺术构思,如果与其他搭配相同或类似,将得不到外观设计工业产权法的保护。《知识产权协定》的这种规定也出现在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当中,表明它是符合各国的立法和执法经验的。

  • 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新颖性的设计都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保护。协定允许各成员规定,不保护主要从技术或功能角度所做的设计。

  • 第二,协定强调了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纺织品是传统的重要国际贸易商品,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出口换汇的支柱产品。然而在纺织品外观设计方面,许多国家的保护措施还存在不足之处。《知识产权协定》专门规定,成员可以自行选用外观设计法或版权法来完成这项义务,并且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来妨碍这种保护的取得。由于纺织品(尤其是服装)的特殊性,在进行保护时还存在一定的具体问题,有的国家利用外观设计法保护服装设计,但很多服装只是在现有服装基础上进行了少量的改动,可能达不到新颖性的要求,那么是否保护这些设计呢?另一些国家根据版权法保护服装设计图纸,但是很多设计图纸在某些方面是完全相同或类似的,只有少量的不同,它们是否属于盗版作品呢?这些问题还需要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解决。

  • 第三,协定规定了外观设计所有人拥有的权利:它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含有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或者体现了该外观设计实质性内容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体现了该外观设计实质性内容的产品”,那么,怎样确定一种产品是否具有这个特征呢?笔者认为应当站在消费者或者购买者的角度上来看。以包装装潢设计为例,如果一个普通消费者将一种装潢误认为是另一种知名产品的装潢,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外观设计“体现了另一种知名产品装潢外观设计的实质性内容”,因而构成侵权。

  • 第四,协定规定外观设计的有效保护期至少应达到10年。对比专利和实用新型,它们的有效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外观设计之所以有效保护期较短,是由它的技术难度决定的。这种规定符合工业产权保护的传统作法,能够为各成员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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