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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14
  • 摘要

    《知识产权协定》在三个方面保留了一些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第一方面的规定出现在《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中第八节专门规定了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 知识产权协定》在三个方面保留了一些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第一方面的规定出现在《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中第八节专门规定了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这些反竞争行为包括独占回授条款、强迫性一揽子许可等等。该节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在实践当中,这些竞争行为多数情况下出现在专利、专有技术等工业产权的许可贸易当中,版权许可贸易当中出现得较少。

    《知识产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图
  • 在《知识产权协定》有关反竞争行为的规定当中,并没有出现“发展中国家”的字眼,但实质上,这是一种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其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和版权贸易当中,往往处于被许可方和受让方的地位,它们的利益经常受到上述反竞争行为的侵害。因此,在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当中,发展中国家谈判方建议将控制反竞争行为的规定纳入《知识产权协定》之中。经过其不懈努力,终于达到了目的。不过,我们应当看至!I,鉴于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对“反竞争行为”的范围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知识产权协定》没有直接规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控制反竞争行为,而只是允许各成员通过国内法采取行动。由于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无法统一各成员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措施,该节规定的效力也就打了折扣。

  • 对发展中国家第二方面的优惠待遇体现在第六部分“过渡安排”中。各成员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1年内,适用《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为了体现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原则,协定又专门规定,发展中国家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可以推迟4年适用;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再推迟5年适用本协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推迟到2000年再适用《知识产权协定》,这样就为这些国家争取到相当长的时间,来完善本国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达到《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

  • 第三方面的优惠待遇出现在《知识产权协定》关于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在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当中,发达国家谈判方提出应保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时尚未失效的知识产权;而发展中国家谈判方则建议只有各成员适用《知识产权协定》时仍有效的知识产权才可以得到保护。协定正式文本采纳了发展中国家谈判方的意见,这样,对发展中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来说,只需保护2000年其适用《知识产权协定》时仍有效的知识产权,而不需保护在1995年时尚未失效的知识产权,换一句话说,即1995年到2000年间失效的知识产权可以不进行保护,发展中国家可以免费利用这些知识产权为本国服务。

  •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协定》并没有针对版权问题具体地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而是与其他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相结合,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在全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应享有的好处。《伯尔尼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体现在对作者翻译权和复制权的限制方面;而《知识产权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则具有不同的性质。发展中国家在版权权利的内容方面与发达国家并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对版权的保护应达到与发达国家相同的水平,只是在达到该标准的时间上不同,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一段时间的宽限期,以改善版权立法和执法水平。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协定》的宗旨是使各成员版权保护水平看齐(尽管花费的时间不同),这就使得发展中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但会促进全球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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