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37
- 摘要
(一)作品与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三)《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
(一)作品与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按照《著作权法》第3条所述,作品应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被客观化的,并且是能够反映人们思想、感情的、含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作品要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作品应该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现,不具有此特征的作品不能成为作品。
(2)作品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即作品应是作者自己创作的,而不是抄袭的。这里,“独创性”不等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也不要求作品具有新颖性。
(3)作品应按照法律允许的表现形式加以表现。
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已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因此,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应给予保护。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6条规定了下列10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属于语言作品的一种,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如盲文)来表达思想和情感的作品。如小说、诗歌、散文、剧本、乐谱、论文、科学专著等。
(2)口述作品。指用口头方式表达思想情感的作品。如即席讲演、祝词等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即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说唱艺术的统称。舞蹈作品是根据人的形体运动创造美的形象,借以表达人的思想、情感的时间和空间的艺术。
(4)美术、摄影作品。美术是一种造型艺术,又称空间艺术或叫视觉艺术。是运用构成人类视觉体验上的光线、色彩和形状等等这些要素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既叮以是平面的,也可以是立体的。狭义的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版画、雕刻等等。
(5)视听作品。即以电影、电视、录像等载体表现的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和范围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也是另行制定办法加以保护。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
除了上述保护对象外,《著作权法》还规定表演者的表演活动、录制者的音像制品与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应受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