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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的法哲学依据——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论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06
  • 摘要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所以也被学者们用来解释知识产权,不仅是因为他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讨论了财产所有权问题,更是因为和他之前的哲学家相比,黑格尔首次明确地讨论了精神产品并将它纳入物的范畴,这使得他的理论可以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

  • 黑格尔的法哲学之所以也被学者们用来解释知识产权,不仅是因为他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讨论了财产所有权问题,更是因为和他之前的哲学家相比,黑格尔首次明确地讨论了精神产品并将它纳入物的范畴,这使得他的理论可以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

    商标权保护的法哲学依据——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论图
  • 黑格尔对财产所有权的辩护首先是从人格概念出发的。他认为,在所有的主体中,人是唯一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的主体,因而是最高贵的主体。“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由于人所处的这种高尚的地位,那么“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此处的所谓外部的领域,实际上就是物,即财产。因此“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如果把需要当作首要的东西,那么从需要方面看来,拥有财产就好像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如果用一种更为直白的语言来表达黑格尔的意思,那就是:人要真正成为人必须拥有财产。否则,人就只是一个纯粹主观性,的、虚幻的概念。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只是所有权具有合理性的表面原因,深层原因则在于所有权可以使人成为一个实实在在的真正意义上的人。

  • .但是,仅以财产对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具有重要意'义来说明所有权的正当性显然是不充分的。对于人如何能使一件具体的外在的物正当地为自己所有,黑格尔作了进一步论证。在他看来,物“一般都是外在的东西"是“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而“人作为直接概念,并从而作为本质上单一的东西,具有自然的实存”。换句话说,物不是自在自为的,没有自由意志,而人是自在自为的,有自由意志。因此,“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所有的物都可以变为人们所有,因为人就是自由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它是自在和自为地存在着的,至于与他对立的东西是不具有这种性质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把它的意志变成物,或者物变成他的意志,换句话说:他有权把物扬弃而改变为自己的东西。其实作为外在性的物没有自身目的,它不是(自己对自己的)无限的自我相关,而是某种对它本身说来是外在的东西。……唯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至于其他东西就其本身说只是相对的。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表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不是自身目的”。

  • 从这一段论述可以看出,黑格尔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康德有关个人意志的理论。但和康德不同的是,黑格尔把个人意志推到了极.端的地位,认为个人意志是“无限的”,“绝对的”,其他一切都是*“相对的”。这种极端唯心主义的思想使得他的理论在说明所有权的正当性时必然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既然意志是“无限的”,“绝对的”,每一个人的意志也就平等地是“无限的”和“绝对的”,那么当两个以上的人都占有一物并都声明了自己占有该物的意愿时,所有权如何确定?这种情形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可能。例如,当两个发明人彼此独立地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两个商标所有人偶然地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此,黑格尔提出的解决办法是,“物属于时间上偶然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所有,这是毋待繁言的自明的规定,因为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这听起来是一个不错的解决办法,但它却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存在内在的矛盾:既然意志是平等地“无限的”和“绝对的”,为什么先占有者的自由意志要优于后占有者的自由意志?而且,黑格尔的这一说法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先发明人和商标的先使用人虽然“占有”发明和商标,但如果不向主管机关申请保护,他们并不能获取知识产权(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除外),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 将自由意志作为说明所有权正当性的终极依据的另一个问题 个更为深刻的问题是:为什么人对物施加自己的自由意志之后就可以使该物为自己所有?对此黑格尔解释道:这“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据此我们有理由推断:黑格尔认为所有权是一种人对物的权利。但正如有学者正确地指出的:“人对物谈不上什么权利。人对物的控制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强制,是人的力量优于物的表现,即物被人的暴力所控制"‘权利'是人类所使用的语言,是人对人而用的概念。”人为什么对一物施加自由意志后就可使该物为己所有,这“本来是要被论证的,黑格尔却将它当作开始论证的前提了'

  • 当然,黑格尔也认识到,仅有人将自己的自由意志体现于物内这一过程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所有权。按照黑格尔的哲学理论,人将自己的意志赋予物尚只形成所有权的概念,这一概念还必须获得定在,才能形成理念。黑格尔认为,概念与定在的统一,恰如灵魂与肉体的统一,这种统一就构成了理念。而“如果不是某种式样的理念,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对于所有权如何获得其定在,黑格尔说得十分明确:“为了取得所有权即达到人格的定在,单是某物应属于我的这种我的内部表象或意志是不够的,此外还须取得对物的占有。通过取得占有,上述意志才获得定在,这一定在包含他人的承认在内。我所能占有的东西是无主物,这是不言而喻的消极条件,或者毋宁说,它涉及早已预想到的跟别人的关系。”当黑格尔说“这一定在包含他人承认在内。我所能占有的东西是无主物”时,我们似乎又看到了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公意论的影子。若果真如此,则黑格尔有关财产权的理论除了更多地强调个人自由意志的作用外,其与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公意论并无多大区别。但事实并非如此。黑格尔所说的他人的承认,毋宁说是他人的接受。因为在黑格尔的理论中,所有权的获得并不需要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认可,他人只能是被动地接受依黑格尔的理论已经设定的所有权。在卢梭和康德的理论中,公意的存在是以双重所有或共同占有为基础的,而这种双重所有或共同占有在黑格尔的理论中根本不存在。这使得他的自由意志论与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公意论有着本质的不同。在黑格尔看来,作为所有权定在的内容之一的占有,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便于他人承认”,因为意志是内在的东西,如果不以某种方式将其外在化,就无法为他人所感知。换句话说,占有只是所有权的一种公示或宣告,它本身并不是所有权产生的根本依据。在财产所有权形成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始终是个人的自由意志。正如黑格尔自己所说:“最先一个人就是合法所有人,其理由并非因为他是最先一个人而已,而是因为他是自由意志「这样,自由意’志论就在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中得到彻底贯彻。

  • 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论不能作为说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的依据。这不仅因为它是唯心的,更重要的是适用这一理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按照黑格尔的理论,劳动(更勿论创造性劳动)在知识产权的获取过程中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需要考虑的只是占有;社会公众的意志更是毫无地位,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人的自由意志。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将不再有任何限制,公共利益也不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者需要关心的课题。这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也不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并且可能给知识产权的滥用提供理论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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