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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2:49
  • 摘要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就更容易被认定,对此商标法理论和实务界早已形成共识。

  •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就更容易被认定,对此商标法理论和实务界早已形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TCL集团公司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汉都公司注册商标相近的“千禧龙”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商标的显著性,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的强弱,是商标侵权判断中确定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以及确认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大,而知名度低显著性弱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小”。美国法院也早就认为,一个商标被分类为“强”还是“弱”,在认定混淆的可能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图
  • 但在欧盟,这却曾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总检察长雅各布(Jacobs)在DavidofT案中认定,商标显著性越强——不管是自身即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还是通过使用获得了盛誉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受到的保护就越宽,即显著性越强认定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但鲁伊斯-互拉勃?科洛美(Ruiz-JaraboColomer)总检察长在随后的Arsenal案中,则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后者认为,一个标记的显著性越强,混淆的可能越小。并认为前者的论点是建立在错误的假设之上。有趣的是,两位检察长都以Coca-Cola商标为例。前者认为,如果有人将Coca-Cola或与之近似的标志用于与可口可乐饮料类似的商品,则相关公众可能会相信两种商品出自同一企业或是经济上有联系的企业。这种保护只有具有突出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言下之意,如果某一标志与具有突出显著性的商标接近,就更容易被判近似,混淆也更容易被认定°而后者则认为,如果有人为其饮料注册了Coco-Cola商标,则由于Coca-Cola所具有的显著性、市场渗透率及其盛誉,两者不会发生任何混淆。

  • 但欧洲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早在1995年的Sabel案中,法院就认为,“在先商标越显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当在先商标——不管是自身还是在公众中享有盛誉——而具有突出的显著性时,两个商标由于都使用了具有相近语义学内容的形象而导致立意上的相似时,混淆的可能并非不可能发生”。“但是……如果在先商标在公众中不是特别知名,并且其是由无甚想象力的形象构成的,则仅有两个商标立意上的相似性这一事实,尚不足以产生混淆’的可能”。在后来的Canon案中,上述观点得到重申。法院并进一步认为,“由于根据一号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对商标的保护取决于混淆可能的存在,具有高度显著性的商标——无论是因其固有显著性还是因其在市场上享有盛誉而获得显著性——获得的保护比不太显著的商标获得的保护要宽”。“因而,为一号指令第4条第1款(b)项的目的,尽管商标所覆盖的商品或服务只具有较低程度的类似性,但如果两个商标非常相似,并且在先商标,尤其是其声誉,,具有高度显著性,则(在后的)商标注册可能不得不予,以拒绝”。

  • 但是,商标的强显著性只是使混淆可能的认定更加容易,而不能自动导出混淆的结论。即使在强显著性商标的场合,混淆的可能仍是一个必须予以证明的事实,而不能加以推定。欧洲法院在Sabel一案判决中的审慎措辞也表明了这一点。如果异议人或原告寻求通过一号指令第4条第1款(b)项获得更宽的保护,他不仅必须证明自己的在先商标具有强显著性,还必须证明客观上存在混淆的可能。否则,他只能通过第5条第2款寻求保护。

  • 科洛美检察长的见解并非全无道理。人们对某一事物越是熟悉,将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小,此乃生活常识。但问题在于商标法上的混淆概念已有所发展,除直接混淆外,也包括赞助、许可等间接混淆。当一个与自己熟悉的对象近似的对象出现时,人们虽不一定直接将两者混淆,但却可能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这正是商标法上混淆概念中的间接混淆。例如,当消费者看到Coco-Cola时,也许不会将其直接与Coca-Cola混淆,但却有可能以为Coco-Cola是可口可乐公司新开发的一个产品。这种混淆正是商标法所要制止的。

  •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除了对混淆的认定会产生影响外,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普遍认为其对商标近似的判断也会产生影响,或者将两者混为一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即明确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这意味着,当两个商标都是普通商标时,可能被认为不近似;而在其中一个商标成长为驰名商标后,就可能被认为构成近似商标。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商标近似与否是一个客观事实,尽管不同的主体在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上可能会存在差异,但只要商标本身未作改变,商标近似与否的事实在商标驰名前与驰名后就不会发生变化。两个本不近似的商标,不会因为其中一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而变成近似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及近似程度的判断不会产生影响,只是在在先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高知名度时,在后商标即使与在先商标只有较低程度的近似也可能导致混淆,法院因而通常会判两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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