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商标的淡化的法律建议

商标的淡化的法律建议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2:19
  • 摘要

    第1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突出显著性的驰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可能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严重削弱或丧失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商标。

  • 第1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突出显著性的驰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可能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严重削弱或丧失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商标。

    商标的淡化的法律建议图
  • 前款所称的突出显著性,是指该商标在孤立使用时,消费者仍然能够自然地将该商标与其所标示的商品联系起来;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一般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商标的高度近似是指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近似到足以使消费者认为两者实质上是同一商标;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削弱,是指消费者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实质上为同一商标但代表了两个不同来源,或者在看到申请注册的商标时不再联想到该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严重削弱,是指驰名商标显著性削弱的现象广泛出现;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丧失,是指驰名商标不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能力(该款可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 第2条具有突出显著性的驰名商标被第三人在后用于企业字号,可能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严重削弱或丧失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停止该字号的使用。

  • 第3条注册商标或未注册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被第三人用作商品名称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停止这种使用。但该商标本身属于商品名称的除外。

  • 前款所称的使用涉及出版物的,如果从出版物中更改或删除对驰名商标的使用会严重影响出版物的正常出版发行,商标所有人仅需请求在该出版物的最近一次再版中予以纠正。

  • 本条第1款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 第4条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包含驰名商标的企业字号在驰名商标驰名前已经善意注册或使用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权根据本法第1条或第2条阻止该商标和字号继续使用。

  • 第5条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权根据本法阻止他人对驰名商标的下列正当使用:

  • 1.在比较广告中的说明性或指示性使用;

  • 2.在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或评论中使用;

  • 3.各种形式的滑稽模仿;

  • 4.各种非商业性使用;

  • 5.其他形式的正当使用。

  • 第6条在商业活动中,故意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突出显著性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的商号,或者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导致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严重削弱或丧失,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使用人应当赔偿损失。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