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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的商标权问题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2:18
  • 摘要

    平行进口之所以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首先是由于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ofrightsdoctrine,亦译权利用尽原则、权利耗尽理论)和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territorialitydoctrine,或称属地原则)的冲突。

  • (一)两种理论的冲突

    平行进口的商标权问题图
  • 平行进口之所以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首先是由于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ofrightsdoctrine,亦译权利用尽原则、权利耗尽理论)和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territorialitydoctrine,或称属地原则)的冲突。

  • 权利穷竭原则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或经其同意将商标商品首次投放市场之后,其在该批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用尽而无权禁止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任何合法获得该商品的第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或处分该商品而无须获得商标权人的进一步授权。权利穷竭原则的正当性在于,如果允许商标权对商标商品的流通实施全程控制,将会使商标权人的权利过度扩张,,使其实际拥有垄断特定商,品市场的能力,最终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权利穷竭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追求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原则。

  •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商标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均以授权国的法律为依据,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仅及于该国。因此,在一国为有效和受到保护的商标,在他国并非当然为有效和受到保护。

  • 在商标授权国一国范围内,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实际上是没有冲突的。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商标权人在自己或经其授权将商标商品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后,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在该国即告用尽,其无权控制或干涉他人对该批商品的自由使用或该批商.品在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流通°这与地域性原则承认商标权的地域性是一致的o但权利穷竭包含地域性穷竭(territorialexhaustion)和国际穷竭(internationalexhaustion),前者还包括国内穷竭(domesticexhaustion)和区内穷竭(regionalexhaustion,目前主要指欧盟范围内的权利穷竭)。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冲突,主要发生在国际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之间。国际穷竭原则认为,商标权人的权利一旦穷竭,其穷竭范围即不限于一国(或一定地区,下同)之内,而是及于世界任何地方,即商标权人一旦自己或经其授权将商标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其对该批商品的商标权即在国际范围内用尽。对该批商品在国际范围内的进一步流动,商标权人无权干涉。而根据地域性原则,既然商标权是一种地域性的权利,其穷竭当然也只能限于一定地域。因此,在一国有效的商标权,其穷竭范围也应仅限于该国,而不应在国际范围内穷竭。

  • 由于商标权的地域性穷竭实际上不涉及平行进口问题,因此不管是平行进口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对地域性穷竭都是认可的。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穷竭的范围应仅为地域性穷竭还是国际,穷竭。

  • (二)两种利益的冲突

  • 由于平行进口总是发生在存在价格差异的市场,即商品从低价位的出口国市场流向高价位的进口国市场,因而最终可能导致高价位的进口国市场上该种产品的价格下降,从而使消费者受益。而且,平行进口的增加会导致进口国市场上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不仅会导致零售价格下降,也会促使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最终使消费者受益,因而消费者群体通常会支持平行进口。

  • 另一方面,允许平行进口显然会给商标权人带来负面影响。平行进口除导致商标权人对商品价格的控制能力削弱外,还存在所谓“搭便车"(freeriding)现象。即商标权人为促销其商品和增强其商誉,往往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等活动,从而制造或扩大了消费者对商标商品的需求。而平行进口商在这方面未作任何投资却可坐享其成,分享商标权人经过大量努力而创造的市场,这使得他们的经营成本低于商标权人,从而使商标权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助长“搭便车”现象因而成为反对平行进口的一个常见理由。

  • 除所谓“搭便车”现象外,反对平行进口者还认为允许平行进口会打击商标权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他们也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相同商标的同种商品在质量、配方、口味等等方面有区别的情况卡,允许平行进口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主要基于以上原因,商标权人通常会反对平行进口。

  • (三)两种贸易政策的冲突,

  • 在平行进口问题上是采取自由贸易还是贸易保护政纂,这是导致平行进口成为一个有争议问题的另一个——也许是更深层次的——原因。禁止平行进口有利于商标权人控制商品价格,减少竞争,人为分割市场,并通过对市场的控制获取高额利润。从保护本国商标权人利益和本国市场的角度出发,,各国有内在的动力采取限制甚至禁止平行进口的政策。对于经济发达,拥有较多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的国家而言,情形尤其如此。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发达国家的关税已降至一个非常低的水平。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其资源和劳动力方面的优势,相同商品的生产成本可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如果各国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允许平行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在这一领域获利。但国际贸易的现实却是,随着关税阻碍国际贸易的作用不断减弱,非关税壁垒却越来越多,对平行进口的禁止即成为其中之一。因此,各国在平行进口问题上采取何种立场,归根到底取决于其对平行进口给其带来的利害得失的权衡。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和技术实力上的优势,出口能力较强,总体上会极力推行自由贸易政策。但如其认为特定产品的进口或特定的贸易形式会对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就会占据优势。欧盟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根据一号指令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欧洲经济区条约》生效后,该范围扩大到欧洲经济区)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仅在欧盟范围内穷竭,而不是在国际范围内穷竭。欧盟一方面认识到;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允许平行进口是一项正确的政策;另一方面又不愿将这一政策扩大到国际范围而惠及其他国家,而是采取保护主义的禁止平行进口的做法。这一现象充分表明各国(国家集团)对待平行进口的立场无不取决于其对自身利益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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