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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示性使用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2:01
  • 摘要

    指示性使用是指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的商标以指示该他人的商品。由于这种使用本身并不一定造成混淆,因而也属于合理使用。

  • 指示性使用是指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的商标以指示该他人的商品。由于这种使用本身并不一定造成混淆,因而也属于合理使用。欧盟一号指令第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在零配件上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只要第三人的这种使用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我国《商标法》对指示性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工商总局曾先后于1995年和1996年专门发文规范汽车维修行业使用他人商标的问题,要求非授权维修点在经营活动中应直接使用叙述性文字说明其提供的零部件或提供的维修服务的范围,如“本店销售某某汽车零件”、“本店维修某某汽车”等,且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不得擅自使用“某某专卖”、“某某专修”等字样。

    商标指示性使用图
  • 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指示性使用在其他行业同样可能存在。只要经营者是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零部件可能匹配或兼容的产品,或说明提供服务的范围,或说明自己产品中零部件的来源,就可以对他人商标作指示性使用,前提是其具体使用方式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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