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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55
  • 摘要

    尽管有众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而且有许多国家加入些公约,但细心想想,就可以发现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不一致的。

  • 尽管有众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而且有许多国家加入些公约,但细心想想,就可以发现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不一致的。

    各国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图
  • 再就各国的立法看,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的认识是否一致呢?众所周知,在当今世界的立法中,以知识产权命名而制定独立法典的国家只有法国等极少数国家。法国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典》。当然,我们无法预测,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是否会如同法国民法典一样,在世界知识产权的立法中发挥开先河的作用,也无法预测其最终是否会变得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单独立法。在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中,包括了第一部分“文学和艺术产权”、第二部分“工业产权”、第三部分“在海外领地及马约尔属地的适用”。其中,第一部分包括“著作权”、“著作权之邻接权”、“关于著作权、邻接权及数据库制作者权的通则”。在第二部分中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发明及技术知识的保护”、“制造、商业及服务商标”、“原产地名称”等。

  • 俄罗斯在1994年通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于1995年I月1日实行,1996年1月通过第二部分,于1996年3月实行。法典在第一部分第一编总则第三分编“民事权利的客体”第六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知识产权”中规定:在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本法典及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确认公民或法人对智力成果和与之相当的使法人个别化,使产品、所完成工程和服务特定化的手段(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等等)的专属权(知识产权)。第三人只有经权利人的同意方能使用作为专属权客体的智力活动成果和特定化手段。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职务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八章“非物质利益及其保护”中规定了对商业信誉的保护。在第二部分第四编“债的种类”第五十四章专章规定“商业特许”。第三部分将规定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但笔者未见到国内译本。俄罗斯将知识产权的内容规定在民法中的想法也受到许多批评。

  • 2002年制定的日本知识财产基本法在第二条规定:本法中的“知识财产”指发明、设计、植物的新品种、外观设计、著作物及其他由人的创造性的活动产生出来者(包括是发现或者阐明的自然规律或者现象、有产业上利用可能性的)、商标、商号及其他能用于表示企业活动的商品或者服务者及其营业秘密及其他在企业活动中有用的技术或者营业上的信息。在本法中的“知识产权”指通过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品种权、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关于知识财产,属于由法令规定的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权利。

  • 在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的内容规定在其中的,目前有意大利民法典。

  • 2002年1月,全国人大法工委确定由郑成思教授主持起草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该编第一章的条文和说明主要由郑成思教授撰写。郑成思教授在第二条中写到:“‘知识产权’应包括就下列各项内容所享有的权利:(一)文字、艺术、科学作品及其传播;(二)商标及其他有关商业标识;(三)专利;(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五)商业秘密;(六)传统知识;(七)生物多样化;(另一方案:将(六)、(七)另外专写于本章末)(八)其他智力创造成果”。最近的变化是学者普遍认为,因为知识产权的内容与传统民法的差距很大,故不应将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应将民法典由原来计划的10编改为9编,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应单列成编。当然,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与传统民法的差距等原因,是否能将其纳入民法典这个问题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讨论。但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与他国有异已是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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