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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商标法修改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50
  • 摘要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全世界发生了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对商标法的大量修订。首先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全世界发生了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对商标法的大量修订。首先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从历史看,1857年法国制定《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商标法。战后,法国在1964年制定《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在1992年颁布《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将文学和艺术产权、工业产权的内容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在全世界首先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典,这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要影响。法国还在1990年制定《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对原产地名称单独立法保护。

    各国商标法修改图
  • 德国商标法在现行法制定之前,实施的是1968年制定的《商标法》,1979年和1987年曾进行过修改。德国现行《商标法》的全称是《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该法制定于1994年10月2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1996年7月24日进行了修改,其修改部分于1996年7月25日生效,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于1999年1月1日生效4。现行德国商标法较1979年商标法,主要增加了如下内容:增加保护的商标种类有: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形、颜色商标的保护、有声誉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共同体商标、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商标等。对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关系、注册程序、在先权利、诉讼程序、管辖法院、民事责任、过渡措施、刑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有声誉商标、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从整体上看,现行商标法较原来的规定是完善和进步了许多。

  • 英国在1994年修订《商标法》;意大利在1992年12月修订《商标法》。需要注意的是,包括德、法、意等所有欧共体的成员国按照1988年欧共体理事会《关于调整成员国商标法差异的理事会一号指令》,在1994年必须且均全部完成本国对商标法的修订工作,对原有商标法与共同体的指令不相符合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在欧共体成员的商标法修订工作对其本身和世界各国商标法的影响是巨大的。

  • 美国在1995年制定《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印度在1999年修订商标法。澳大利亚在1995年修订商标法。

  • 在亚洲,中国大陆在1992年和2001年修订商标法,其中,2001年修订商标法主要是为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它使得中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完善。中国台湾地区在1993年、1997年和2002年修订商标法,其中,1993年的修订幅度最大,是为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商标法上的准备。日本商标法自平成2年即1990年至今已有16次修订。中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和日本商标法的修订内容小编另有述及,此不赘述。

  •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商标法的修订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生效时间的先后关系可以看出,各国和地区关于商标法的修订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订立准备了条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又推动了各国关于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它们互相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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