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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呈现相互趋同趋势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49
  • 摘要

    由于驰名商标的特有价值,各国和地区均十分重视对其提供特别保护,保护的范围是有不同,重要的变化是自90年代开始,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将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扩大到与驰名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且,一件商标越是驰名,受到保护的范围越大。

  • 由于驰名商标的特有价值,各国和地区均十分重视对其提供特别保护,保护的范围是有不同,重要的变化是自90年代开始,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将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扩大到与驰名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且,一件商标越是驰名,受到保护的范围越大。“英、美、德、瑞士、意大利等国家的法律规定,驰名商标应在该商标所指的商品和申请注册所指的产品之外,自动得到保护。法国最高法院判例不予以承认,因此不能在法国提起假冒之诉。但是第二个使用同一商标者如果试图从驰名商标的声誉得到好处时,法院曾凭不当得利作出判决。

    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呈现相互趋同趋势图
  •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或者说标准,通过长时间的探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球已经呈现趋同的特征。下列规定所覆盖的地域面积就是证明:

  • 1.1992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在第一千七百零八条(6)中规定:“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该考虑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包括在成员领土内因促销该商标所获得的知名度。任何成员均不得要求商标在通常同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接触的公众之外具有声誉。”

  • 2.1993年的《卡塔赫纳协定》在第三百四十四号决定第八十四条规定:“为了确定商标是否驰名,尤其应当考虑以下标准:(1)作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性标志在消费大众中的知名度;(2)该商标的销售及广告或者促销的范围和程度;(3)商标及其连续使用的年代;(4)对商标所识别的商品的生产和营销的分析。”

  • 3.1991年《南方共同市场协定》在第九条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比照适用于服务。在为本条的目的决定商标的知名度时,应考虑在有关市场领域的知名度,包括在各要求保护的成员国内因该标记的宣传所获得的知名度。”

  • 4.中国大陆2001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5.中国台湾地区2000年颁布的《著名商标或标章认定要点》规定:著名商标或标章,指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该商标或标章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者。本要点判断相关事业或消费者,系以商标或标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务之交易范围为准,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但不以此为限:(1)商标或标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实际或可能消费者;(2)涉及商标或标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经销管道之人;(3)经营商标或标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关业者。

  • 商标或标章已为其中之一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者,应认定为著名商标或标章。著名商标或标章认定,应就个案情况考量下列足资认定为著名之因素:(1)相关事业或消费者知悉或认识商标或标章程度;(2)商标或标章使用期间、范围及地域;(3)商标或标章推广期间、范围及地域。所谓商标或标章推广,包括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或标章广告或宣传,以及在商展或展览会之展示;(4)商标或标章注册、申请注册期间、范围及地域。但须达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认识之程度;(5)商标或标章成功执行其权利的纪录,特别指经曾经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著名之情形;(6)商标或标章价值;(7)其他足以认定著名商标或标章因素。

  • 6.俄罗斯专利局于2000年7月提出一套新的知识产权法草案,10月份将该项法案提交俄罗斯立法部门审查。该项法案的内容主要系依照世界贸易组织之要求而拟定,规范有关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与专利等权利。在商标部分,新法案改变过去商标制度的注册程序,并明文禁止任意以第三人之商标图样作为自己商标之一部分,关于驰名商标之保护亦另设有专章规范?。

  • 7.国际间,由于通过对驰名商标的长期理论研究准备和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在1999年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通过《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联合建议》规定:对某商标是否在某成员国为驰名商标的确定需考虑的因素:(1)在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主管机关应对能据以就该商标驰名作出推理的任何情况予以考虑。(2)尤其是,主管机关应对向其提交的有关能据以就该商标驰名或不驰名作出推理的因素的信息加以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该商标的任何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所作的广告或公告及介绍;该商标的任何注册和/或任何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地理范围,以反映使用或认识该商标的程度;成功实施该商标权的记录,尤其是该商标由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范围;与该商标相关的价值。(3)以上因素是用来帮助主管机关确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指导方针,而非作出这一确定的前提条件。更确切地说,在每一案例中,驰名商标的确定将取决于该案例的特殊情况。成员国可要求该商标必须在除该成员国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管辖范围驰名。

  • 8.美国在《1995年联邦反淡化法案》中有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时虑的因素,其与中国现行规定基本相同。日本在1999年由特许厅制定有周知商标、驰名商标审查基准。小编亦另有述及,故不复引。

  • 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等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时要考虑的因素,各国和地区是大同小异,呈趋同趋势。当然,如果要细分,也可以找出许多不同,特别是在认定的实际操作中,差异更明显一些。这正是今后各国和地区不断努力的研究和讨论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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