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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42
  • 摘要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从另一方面就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制止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大小决定于商标的知名度,而知名度的背后就是商标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大小。

  •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从另一方面就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制止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大小决定于商标的知名度,而知名度的背后就是商标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大小。因此,可以说,商标所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范围就是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经济利益根基之所在,如果对商标权进行保护而不能给商标权人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那对商标权的保护将是无意义的。商标知名度越大的商标能够给商标权人直接或者间接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范围也越大。由于商标所能给商标权人带来的经济利益范围大小不同,因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有差异的。

    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图
  • 在经济活动中,行为人逐利而行。从行为的合法性分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关于商标的行为,也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就是合乎商标法的行为,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侵权人从事逐利是原因,违法是结果。商标违法行为从历史的发展过程看,总是与经济、文化、观念、科学技术相联系。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同时,在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也有差异,在相同的案件事实中,由于人们的观念有差异,因而,是否认定为侵权有不同的结果。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就商品类似和相同的认定(如中国人将啤酒认定为酒,欧洲人认为啤酒是饮料)不完全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而是高度重视销售渠道,销售渠道就是与人们的观念有关的事实,这就是证明。同时,商标侵权总是与科学技术相联系,随着科技的发展,商标侵权的方式也不断翻新,发生新的侵权行为。商标保护和商标侵权这对猫和老鼠游戏中,老鼠总是主动出击,猫往往总是被动应付。在有商标权保护的时代,商标侵权和商标保护这对生死冤家永远共生共存。

  • 纵观商标侵权的历史,商标侵权的种类是逐日增多,而法律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也被迫地适应。在我国,清朝制定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在第十九条规定:由侵害商标之专用权者,准商标主控告,查明责令赔偿。1950年制定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专用权所有人,认为专用权被侵害时,得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依法惩处:1.伪造、仿造已注册的商标;2.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已经注册商标;3.用欺骗方法取得商标注册的。”1963年制定的《商标管理条例》对商标权的保护一字未提。1982年制定商标法在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了3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他们包括: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988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在第四十一条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进行了解释,增订了3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199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在第三十八条规定了4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我国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散见于商标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由于历史的发展、客观现实的需求、研究水平的提高等因素,中国现在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达到了历史上最完善的程度。根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在第五十二条规定、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在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12日《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笔者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其归纳为如下10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10.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 至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差异则更明显,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1.意图欺骗他人,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者;2.意图欺骗他人,于有关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广告、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他文书,附加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图样而陈列或散布者;3.明知为1、2商品而贩卖、意图贩卖而陈列、输出或输入者;4.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图样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或商号名称之特取部分,而经营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业务,经利害关系人请求其停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1.共同体商标的效力完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此外,侵犯共同体商标权应根据第十章的规定,适用与侵权有关的国家法;2.本条例不应阻止共同体商标根据成员国有关民事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

  • 迄今在商标法中集中而全面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类型的是日本商标法,其在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8种视为侵犯商标权或者专用使用权的行为,其内容如下:1.在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范围内,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或者与在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与之近似商标的;2.是指定商品或者与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类似的商品,以让渡或者交付的目的,于该商品或者该商品的包装卜附着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而持有的行为;3.在提供指定服务或者与指定服务或者指定商品类似的服务之时,于供接受该提供者利用的物品上附着注册商标或者与它近似的商标,为利用它提供该服务而持有及进口的行为;4.在提供指定服务及指定服务或者指定商品类似的服务时,于供接受该提供的人利用的物品上,附着注册商标或者与它近似的商标,为使用它提供该服务、为让渡、交付及让渡或者交付而持有或者进口的行为;5.在指定商品或者与指定服务或者它们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为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的使用,持有表示注册商标或者与它近似商标的物品的行为;6.在指定商品或者与指定服务或者同它们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为能进行注册商标或者与它近似商标的使用,为让渡、交付、让渡或者交付'表示注册商标或者与它近似商标的物品的而持有的行为;7.于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或者与它们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该商标或者与它近似商标的使用,或者为使用而制造及进口表示注册商标或者与之近似商标的物品的行为;8.以仅为用于为制造表示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之物品用的物品为业,而制造、让渡、交付及进口的行为。我们认为,日本商标法在立法中集中、详细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类型,而不是通过其他法律规范进行补充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参考的。它最便于法律的学习、遵循。而不像分散规定那样,复杂而易于出现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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