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民国时期的中国商标法制

民国时期的中国商标法制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36
  • 摘要

    1925年9月12日,民国政府在广州公布了《商标条例》和《商标条例施行细则》,前者共40条,后者共32条。与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相比,《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除将主管机关由农商部改为实业厅、受理诉愿的机关改为省政府、取消行政诉讼外,别无其他较大变化。

  • 1925年9月12日,民国政府在广州公布了《商标条例》和《商标条例施行细则》,前者共40条,后者共32条。与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相比,《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除将主管机关由农商部改为实业厅、受理诉愿的机关改为省政府、取消行政诉讼外,别无其他较大变化。

    民国时期的中国商标法制图
  • 国民党南京政府在1930年5月6日颁布了商标法,其后在1935年1月23日、1940年10月19日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和公布。同时,对商标法的配套法规也进行了修订公布。1930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颁布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是对1923年北洋政府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和民国政府在广州公布了《商标条例》和《商标条例施行细则》的整体援用。商标法共40条,在个别地方有改动。主要有:在商标注册方面,禁止注册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商标相同或近似于中国国民党党旗、党徽者;二是相同于孙中山遗像及姓名、别号者。在商标权的保护方面,将北洋政府商标法中的有关内容去除,未于商标法规定,转由民法和刑法规定。

  • 商标法施行细则于1932年9月3日公布,该细则变化中主要是将北洋政府商标法施行细则中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由65类改为70项。此外,国民党南京政府在1928年11月12日颁布了《全国注册局审议委员会组织暂行章程》,共9条,该规章对组织、职能、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根据该章程,全国注册局审议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商标异议和评定事项的,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临时指派注册局职员或聘请法律专家充任。设立事务主任1人,职员若干人。为使全国注册局审议委员会工作过程有章可循,国民党南京政府在1928年11月12日颁布了《全国注册局审议委员会办事细则》,细则共13条,对异议、评定、再评定的具体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

  • 1935年11月23日,南京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对1930年商标法的修正案,该商标法共39条,该法的基本内容未做大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增加“商标所用之文字,包括读音在内”o商标法施行细则由实业部制定。1932年实业部对商标法施行细则中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按照日本的规定进行了修改颁行。

  • 1940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该次修订仅为在1935年商标法中增加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为“关于商标专用权之事项,有提出民事或刑事诉讼者,应俟评定之评决确定后,始得进行其诉讼程序”,故该商标法条文数增至40条。将商标权得作为抵押权之标的改为质权之标的,此改动纠正了原法的不科学规定。

  • 国民党南京政府1929年11月22日公布、1930年5月5日起施行的民法债编,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1928年3月10日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的刑法第十八章妨害农工商罪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意图欺骗他人而伪造已注册或未注册之商标商号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明知为伪造之商标商号之货物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外国输入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科或易科1000元以下罚金”。同时,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犯商标得犯罪可以处褫夺公权。1935年1月1日,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的刑法第十九章妨害农工商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分别规定:“意图欺骗他人,而伪造或仿造已登记之商标、商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明知为伪造或仿造之商标、商号之货物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外国输入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000元以下罚金。”1935年的国民党南京政府刑法为台湾地区现行刑法(个别条文已有修改),但由于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行为规定有别于1935年的刑法,根据1970年台湾地区颁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确立的从新、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如果发生商标侵权犯罪,当适用台湾地区现行商标法的规定。

  • 1949年国民党南京政府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战争所推翻,国民党溃据台湾,自1949年到2002年的53年间,台湾国民党政府分别在1958年J972年J983年J985年J989年、1993年、1997年、2002年共修订了八次,2000年9月15日,台湾地区修订商标法施行细则。2000年1月14日台湾“立法院”制定《商标审查官资格条例》。台湾地区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有判例对外国的商标权进行过度的保护。台湾地区建立了法律、行政规章、解释、判例构成的独立于大陆的较完备的商标法制体系。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