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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时期的中国商标法制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32
  • 摘要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我国商标权在正式由商标法保护前,商标权首先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得到保护。1979年7月1日制定、7月8日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此处的工业产权显然包括商标权。

  •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我国商标权在正式由商标法保护前,商标权首先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得到保护。1979年7月1日制定、7月8日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此处的工业产权显然包括商标权。尽管1979年制定,1980年1月1日实施的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从其在刑法分则中所处的章节和条文内容看,其是为了保护经济秩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的。假冒商标“行为直接破坏国家对商标的统一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的竞争,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只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应当认为是构成了本条的罪”。经过文革后的恢复,“截止1982年6月30日,共有注册商标7.3万余件,其中国内商标6.3万余件,外国商标9900余件”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时期的中国商标法制图
  • 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79年6月,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成立商标法起草小组,“在1979年6月至1982年8月,起草小组广泛征集全国各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本着立足国内同时兼顾国际惯例的精神,反复讨论,深入论证,起草商标法律草案。法案在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共设8章43条,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诞生。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共34条,于同日施行。

  • 1982年的商标法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代名词。在1982年的商标法立法中就规定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与当时的宪法和其他法律有悖,巧与1992年后的宪法相一致。在1993年修订商标法时,对商标法的此项宗旨未进行修订,这表明立法者也认同商标法在1982年确立的立法宗旨,这是一个有趣的现象。可申请商标注册人的资格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营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则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办理。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般商品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而烟草和药品则实行强制注册,凡是应强制注册的商品未注册商标的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不得有下列9种图案之一,其中前4种与1950年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基本相同,后5种分别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类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主义,在同时申请时则采行先使用主义。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先公告,公告异议期为3个月,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则注册并公告。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注册: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2.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对于撤销注册或驳回申请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商标使用人有义务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违反质量要求,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将被分别情况处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撤销注册。

  • 该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前述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及它们与中央有关职能部门乂颁布了大量的配套规定,内容涉及到商标法的全部内容,如关于优先权、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注册、代理、查询、规费、审查、异议、评审、注册及跨国注册、转让、变更注册、国际注册、商标印制、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专用权保护、对特殊个别商标的保护、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文件的形式有通知、规定、复函、函、答复、批复、会议纪要、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等。在配套法规中特别重要的是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布、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 在国际合作方面,1980年3月3日,中国向WIPO递交了加入月3日成为其成员,1984年12月19日向WIPO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1989年7月4日中国向WIPO递交了《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10月4日成为其成员国。

  • 我国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的商标法制建立后,不到10年的时间,我国商标注册和保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82年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8565件,有效注册商标为84047件,国外在华注册商标有28个国家和地区的13148件,1991年有62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4785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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